《东莞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救助制度,更好解决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用负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2023年12月25日,我局联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出台了《关于印发<东莞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医保〔2023〕70号,以下简称“《细则》”),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几年,国家和省陆续出台相关文件,提出要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强化三重制度保障、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等,妥善解决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需求。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我局根据《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粤医保规〔2023〕4号)要求,对我市医疗救助制度进行调整,合理设置各项医疗救助待遇标准。
二、《细则》主要内容
(一)医疗救助对象
本市医疗救助对象主要包括:经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以及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重病患者。
(二)参保资助标准
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按照居民医保的水平给予资助且不高于其实际缴费标准。其中,在《东莞市医疗保障办法》(东府〔2023〕60号)实施前以城乡居民身份纳入职工医保保障范围的人员,其职工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予以资助。
(三)医疗救助待遇标准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四)倾斜救助待遇标准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倾斜救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倾斜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按一定比例进行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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