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医疗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24-02-28 10:13:18
关于印发《东莞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粤医保规〔202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订了《东莞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并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东莞市民政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东莞市乡村振兴局
 
东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023年12月25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基本医疗权益,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4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2〕 3号)《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粤医保规〔2023〕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医疗保障部门统筹推进全市医疗救助工作,制定实施细则,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救助工作。各级医疗保障经办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救助具体实施工作。市民政部门、市乡村振兴部门应市医保部门请求,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安排医疗救助基金预算。各镇街(园区)负责落实本级医疗救助资金,按规定为医疗救助对象办理参保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以下人员:
 
(一)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经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二)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经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病患者:
 
1. 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认定之日前12个月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资格认定当年救助起付标准的家庭成员。
 
2. 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存续期间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年度救助起付标准的家庭成员。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第四条 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
 
第五条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一)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比例为100%,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救助比例为90%,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救助比例为80%,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5万元。特困人员就医确实需要但不属于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可由镇街(园区)统筹解决。
 
(二)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70%,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1.5万元,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5万元。
 
第六条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倾斜救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倾斜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按一定比例进行救助。
 
倾斜救助起付标准为7000元,其中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设起付标准。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的比例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按80%的比例救助,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按70%的比例救助,倾斜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5万元。
 
第七条 医疗救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筹集、管理和核算。医疗救助基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八条 财政部门在公共预算中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经批复后直接转入医疗救助财政专户,资金由市镇按3∶7比例共担,各镇街(园区)分担比例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及市财政部门根据资助参保人数占比另行确定。
 
第九条 医疗救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市人民政府在医疗救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十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在《东莞市医疗保障办法》(东府〔2023〕60号)实施前以城乡居民身份纳入职工医保保障范围的人员,其职工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予以资助;其他人员的职工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按照居民医保的水平给予资助且不高于其实际缴费标准。市医疗保障部门做好政策调整前后的衔接工作。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乡村振兴局和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粤医保规〔2023〕4号)有关规定执行。实施期间,国家、省相关政策文件如有调整的,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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