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再生产品推广应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房产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24-02-05 12:10:45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推广政策,深入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的规模化推广应用工作,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资源循环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再生产品推广应用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出台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筑垃圾产生量日益增长,合理高效处置大体量的建筑垃圾是当前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据统计,东莞市城市年产生建筑垃圾量超过3000万吨。2021年,由我局牵头,联合市城管局等六个部门印发了《关于推广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的通知》(东建质安〔2021〕17号),积极鼓励企业进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通过移动式破碎设备和建设专门的处置场地,将建筑垃圾变成可利用的再生产品(骨料),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普遍存在处置成本高、再生产品销售难、项目投资大等行业难题,造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发展缓慢。为进一步加快推动东莞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发展,东莞市借鉴国内其他城市经验做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联合多个部门发文出台《通知》,率先在财政投资的项目中强制推广应用再生产品,对推动东莞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的应用和加快行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三、解读内容
 
《通知》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和概念定义。明确了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的产品研发、生产经营、推广应用等活动,均属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再生产品推广应用的范围。
 
《通知》中的建筑垃圾主要是指新建、改(扩)建、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以及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工程渣土、废弃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是指利用建筑垃圾作为原材料,通过一定技术手段分类、回收、加工处理后生产的产品,其质量必须经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达到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质量标准)。
 
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生产企业需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并办理认定手续后,其产品才能按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并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部分 适用工程部位及应用比例。明确了市政、园林、道路、水务、房屋建筑等财政投资工程项目在可利用建筑垃圾或使用再生产品部位(基础砖胎膜、砌筑围墙、人行道、室外绿化区、停车场、路基垫层及软基部位等)应当优先利用或使用再生产品,且再生产品使用量不得低于项目使用同一类型产品总量的30%;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等生产企业在满足相关规范标准及结构安全的情况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等产品。
 
第三部分 各主管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财政审核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自然资源部门、市税务部门、市城建部门、市轨道交通部门、市水务部门、市生态环境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等相关部门应结合自身职能,负责推广职能管辖范围内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积极推广再生产品应用,加强对再生产品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督促各参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并积极开展再生产品应用宣传推广工作。
 
第四部分 各参建单位(企业)责任。明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参建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相关具体要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行业规范和有关规定,落实生产要求,并积极开展再生骨料强化技术、再生骨料系列建材生产关键技术、专用添加剂制备工艺技术等研发,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艺和产品规范化、标准化发展,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
 
第五部分 保障措施及监督检查。明确相关部门应按规定落实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的环境保护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产业扶持优惠政策,并指导帮扶再生产品生产企业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完善相关政策性资金激励措施,激发企业对再生产品推广应用的积极性;各相关单位应结合工作职能,加强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全过程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生产、使用再生产品的企业或单位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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