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再生产品推广应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房产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24-02-05 12:11:13
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循环经济和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规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推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再生产品推广应用有关事项及要求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概念定义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的产品研发、生产经营、推广应用等活动,均适用本通知。
 
(二)概念定义
 
本通知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扩)建、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以及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工程渣土、废弃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本通知所称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以下简称:再生产品),是指利用建筑垃圾作为原材料,通过一定技术手段分类、回收、加工处理后,达到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质量标准的再生产品的统称。
 
二、适用工程部位及应用比例
 
再生产品种类及可适用的工程部位,按照国家、广东省及行业标准执行,具体使用部位详见附件参考目录表。
 
财政投资工程项目(主要包括市政、园林、道路、水务、房屋建筑等)在可利用建筑垃圾或使用再生产品部位应当优先利用或使用再生产品,且再生产品使用量不得低于项目使用同一类型产品总量的30%;在工程的基础砖胎膜、砌筑围墙、人行道、室外绿化区、停车场、路基垫层及软基处理等部位优先使用再生产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等生产企业在满足相关规范标准及结构安全的情况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等产品。
 
积极倡导鼓励社会投资项目或自然人投资的各类建设项目使用再生产品,对积极推广应用再生产品的建设(施工)企业依法给予税收、信用加分等相应的奖励。
 
三、职责分工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在立项阶段要求相关单位在送审财政投资工程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单列章节对再生产品应用进行初步论述。
 
市财政审核部门负责在财政投资工程项目的概算、预算(含变更预算)、竣工结算等环节的审核过程中,核查建筑垃圾利用和采用再生建材产品的造价情况。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相关规划、方案和奖励措施;指导各镇街(园区)规范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加强建筑垃圾源头排放、运输、处置监管,依法查处建筑垃圾非法受纳、非法处置行为。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再生产品的认定工作。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申报再生产品认定,并协调其他部门积极推广再生产品应用,定期公示合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名录、产品目录和材料造价信息,加强对再生产品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和宣传等相关工作,并对产品合规性予以指导。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注意事项”中注明“需执行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再生产品推广应用有关要求”。
 
市税务部门负责指导从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相关企业参照国家税务机关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城建、城管、轨道交通、水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应结合自身职能,负责推广职能管辖范围内项目实施过程中再生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加强对再生产品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督促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并积极开展再生产品应用宣传推广工作。
 
各镇街(园区)相关部门应积极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结合属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各分管部门主体责任,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日常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并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机制。
 
四、各参建单位(企业)责任
 
各相关参建单位在实施使用再生产品中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并按照以下要求实施:
 
(一)建设单位应当履行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或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和排放,在财政投资工程项目立项、设计阶段应当要求设计单位对建筑垃圾的处置和使用再生产品纳入设计方案及图纸中,在工程招标书或者施工合同中列明再生产品的使用具体结构部位和技术要求。
 
(二)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载明再生产品的使用部位、最低应用比例和技术指标。
 
(三)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将再生产品应用设计方案纳入审查范围,严格落实相关规定。
 
(四)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设计要求的再生产品,且用量应符合相关要求,再生产品进场验收时,应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企业提供的再生产品鉴定检验报告纳入报验资料,并建立再生产品使用台账,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再生产品的施工质量控制。
 
(五)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有关措施,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进场验收时,应审查再生产品鉴定检验报告和相关质量证明文件。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对未按规定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和违反有关技术标准的行为,监理单位应责令施工单位及时纠正,并报告该工程的质量监管部门。
 
(六)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行业规范有关要求,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运营线,详细制定建筑废弃物分类受纳处置方案,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和可追溯的生产记录,生产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
 
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发合作,积极开展再生骨料强化技术、再生骨料系列建材生产关键技术、专用添加剂制备工艺技术等研发,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艺和产品规范化、标准化发展,扩大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范围,提高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附加值,不断提升核心再生产品市场竞争力。
 
五、其他事项
 
(一)相关部门应按规定落实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的环境保护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产业扶持优惠政策,指导帮扶再生产品生产企业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鼓励、引导并组织我市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企业积极申报节能减排示范项目,完善政策性资金激励措施,激发企业对再生产品推广应用的积极性。
 
(二)各相关单位应结合工作职能,加强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全过程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生产、使用再生产品的企业或单位依法依规处理。
 
(三)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附件: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主要种类及适用工程部位参考目录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东莞市轨道交通局
 
东莞市水务局
 
东莞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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