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级储备冻猪肉管理办法(试行)

消费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24-03-20 11:33: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储备冻猪肉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参照《广东省省级储备冻猪肉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冻猪肉,是指市政府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引起市场异常波动和市场调控而储备的冻猪肉。
 
第三条  市级储备冻猪肉是市政府的专项储备物资,动用权属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
 
第四条  市级储备冻猪肉坚持常年储备、动态轮换、规模适度、保障重点的原则,实行企业承储、财政补贴、市场运作、费用包干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市级储备冻猪肉收储、管理、轮换、动用、监督检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市级储备冻猪肉的行政管理工作,对市级储备冻猪肉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会同市财政局拟订市级储备冻猪肉总量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落实收储任务,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负责监测猪肉市场价格,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市级储备冻猪肉情况的监测分析,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动用方案,并根据动用方案向承储企业下达动用指令。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储备冻猪肉财政补贴预算;配合市发展改革局拟订市级储备冻猪肉总量计划;配合市发展改革局研究提出动用方案。
 
第八条  市商务局负责监测全市重点商超猪肉供应和销售情况,发现猪肉供应断档、脱销情况时及时告知市发展改革局;在储备冻猪肉投放时,协助选取确定拟投放的商超门店。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监测预警,及时准确掌握生猪屠宰数量,出现特殊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市发展改革局。
 
第十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我市肉品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重点查处串通涨价、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联合相关部门,对市场销售劣质、无合法来源冻肉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市级储备冻猪肉日常管理工作;配合落实收储任务,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根据动用方案组织承储企业做好应急投放。
 
第十二条  各镇街(园区)负责指导辖区内应急投放点与我市冻猪肉承储企业的对接工作,并负责做好辖区内的市级储备冻猪肉应急投放工作;协助管理本辖区内储存的市级储备冻猪肉,督促承储企业落实储备任务,受市发展改革局委托开展监督检查,配合做好市级储备冻猪肉动用工作。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负责市级储备冻猪肉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动用实施,对市级储备冻猪肉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报告,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受市发展改革局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按照规定对市级储备冻猪肉进行审计、检验,出具审计、检验报告,确保结果真实、准确。
 
第三章  承储企业管理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承储数量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储期一般为3年;紧急情况下,可采取邀标竞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东莞市辖区内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自有或租赁冷库,租赁库有效租期不得短于承储期;
 
(三)具有冻猪肉及分割肉产品的购销网络以及与储备任务相匹配的经营投放能力;
 
(四)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
 
(五)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第十七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储备时间、存储库点、储备数量、储备质量、轮换和动用要求、费用补贴和违约责任等。
 
第四章  收储轮换管理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承储合同约定,按时完成市级储备冻猪肉收储工作,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报告收储落实情况。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收储的,应当在约定完成时限前10个工作日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同意,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报市发展改革局备案。
 
第十九条  市级储备冻猪肉质量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入库前应当经法定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才能作为市级储备冻猪肉储存。
 
第二十条  市级储备冻猪肉轮换实行市场化运作,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出陈储新、保证质量的原则,对市级储备冻猪肉适时进行轮换。
 
第二十一条  承储期内,市级储备冻猪肉任何时点的库存量不得低于合同约定承储数量的90%,每月平均库存量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承储数量(发生动用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市级储备冻猪肉实行专仓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与不同权属或其他承储合同批次的冻猪肉共同存放同一仓库的,必须固定区域存放,并设置明确的物理隔离,将不同性质的冻猪肉区分,形成独立空间,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合格、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每月初7个工作日内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报送上月度的储备统计报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在每季度结束后次月7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局报送上季度的储备统计报表,报送的报表应当真实、准确、规范。储备档案和原始凭证应当自形成之日起保存6年以上。
 
第五章  动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未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冻猪肉。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动用市级储备冻猪肉: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冻猪肉的;
 
(二)全市或者部分地区肉类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
 
(三)其他需要动用市级储备冻猪肉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市级储备冻猪肉动用包括免费调拨、限价销售、降价销售、随行就市投放等方式。
 
第二十七条  动用市级储备冻猪肉,以随行就市方式投放的,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动用方案向承储企业下达动用指令,市粮食和储备中心组织督促承储企业落实动用方案;依据承储合同约定,以免费调拨、限价销售或降价销售等方式投放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紧急情况下,市政府可直接下达市级储备冻猪肉动用指令。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落实市发展改革局的动用要求,保质保量提供市级储备冻猪肉,全力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在动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承储企业应当将有关执行情况报告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九条  市级储备冻猪肉动用完成后,承储企业应当在2个月内或在动用方案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完成补库,并及时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报告补库情况。
 
第六章  费用管理
 
第三十条  储备费用补贴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政府核定。
 
第三十一条  市级储备冻猪肉的费用补贴列入市发展改革局年度部门财政预算,由市发展改革局按程序支付。
 
第三十二条  为平抑市场物价或应对突发事件,指令承储企业免费调拨、限价销售、降价销售市级储备冻猪肉,造成销售价低于同时期、同地区、同等级冻猪肉市场平均价的差价或免费调拨产生的成本价,由政府负责补偿。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对市级储备冻猪肉实施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联合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和承储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市级储备冻猪肉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违反财经纪律的,责成相关企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依纪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入库的市级储备冻猪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二)虚报、瞒报市级储备冻猪肉数量的;
 
(三)发现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问题不及时处理,或客观上无法处置又不及时报告的;
 
(四)拒不执行承储合同或动用指令的;
 
(五)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擅自动用市级储备冻猪肉的;
 
(七)承储期内储备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库点与承储合同不相符的;
 
(八)未按时收储,且未按要求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同意的;
 
(九)未履行本办法和承储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义务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制定市级储备冻猪肉管理实施细则,报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如需开展临时储备收储或建立其他市级肉类储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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