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杏花岭: 投巨资开荒建厂,租期未到被强拆!

法制   来源:中国法律网公检法司频道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20-12-01 15:29:20
  损失谁来补?残疾职工谁安置?
 
  获得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与村委会签订三十年租赁土地合同,乡镇土地部门盖章确认,投入巨资建厂并安置剩余劳动力90余人(其中5人为残疾人家庭),年产值千万元。企业成立带动了周边村民稳定就业致富,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为国家税收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就是这样的优质企业,合同期未到被以"违建"之名,在没有按照规定履行公告、听证情况下进行暴力强拆,企业未得到安置、赔偿。
 
  2007年1月1日,太原市恒盛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珍兰与太原市杏花岭区小返乡后沟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牛文才签署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书"。合同载明,为了充分发挥土地资源,振兴经济增加集体与农民收入,出租方经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愿将拥有的14.5亩土地使用权出租给承租方建厂使用。
 
  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出租方土地位于后沟村村西,名为大嘴湾,四至为,东到高庄第一铁塔地边下墙,南至土路边,西至铁路,北至高墙垅头,共约14.5亩;租赁期间30年,即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37年1月1日止;土地使用租赁费每年1200元亩,承租方应于本合同签字后支付2007年的租赁费1200元亩,以后每一年租赁年度的土地使用租赁费提前一个月支付。按年度计算;出租方应保证将该出租土地的使用权归承租方合法所有,权属无争议如发生争议而影响承租方使用和生产经营,出租方应承担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承租方造成的损失;出租方应负责协助承租方办理该出租土地的有关手续,发生的费由承租方承担……并由乡镇土地所加盖公章。
 
  合同签订后,张珍兰注册资金900万元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投资3500万元。公司主要从事机械设备配件及零件加工,并在2013年获得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安置当地剩余劳力90人(其中5人为残疾人家庭),年产值4000万元。公司成立至今已有20年,带动了周边村民稳定就业致富,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为国家税收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骤变规划不提安置、不赔付损失
 
  2020年10月9日太原市恒盛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接到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的口头限期整体搬迁拆除通知。企业积极响应已开展前期准备工作,本次拆迁涉及太原市恒盛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和山西恒瑞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两家企业。
 
  "我们都是2007年1月1日在此地开荒建厂房,十几年来,经过不断的努力两家企业共价值近7000万元,主要从事冶金机械设备备件,钢结构制作及部分军工附件的加工制作,现有员工180多人,大部分在厂工作十多年,且就业人员有许多困难家庭,其中五名职工为残疾人家庭,基本一半以上的员工均为50岁左右。
 
  当听到要拆迁的消息后,我们表示要积极响应政府的安排,同时也为公司的前途担忧,更为自己的安置担忧。但在10月26日后沟村委给了一张强拆通知书,该通知说,租赁给我们的土地是违建。在28日没有任何书面通知和公告的情况下,对两家企业实施强制拆除,并且在此期间多次有区、乡、村里的干部对企业负责人施压,要求配合拆迁"。
 
  作为当事人,并不是不支持国家建设,但是从听证到公告,到所有的一切手续,他们都不知情。他们要求公开、透明合理合法拆迁;要求按国家现有规定进行补偿;要求合理的安排的员工。但这些都没有得到回复,只是一味的让配合拆迁。
 
  杏花岭区自然资源局还要给断水、断电。现在两家企业的签订的是30年的土地租赁合同,并盖有乡土地局的章,只执行了13年,就把其定为违建,只是村里下了一个拆违通知单方解除合约,企业的损失、职工安置只字未提。
 
  当初与杏花岭区小返乡后沟村民委员会签署《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书》时,土地第四条特别强调"权属无争议如发生争议而影响承租方使用和生产经营,出租方应承担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承租方造成的损失"。而今,被该村委会定为"违建"却不赔偿。
 
  当年镇土地所认可并加盖公章的荒地成违建
 
  认定"违建"并不是无章可循,无法可依。据相关法律"违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
 
  而该地块当时是没有规划的荒地、沙土地,是经过小返乡后沟村民委员经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会签署合同,镇土地所认可并加盖公章的土地。企业建设在当时是符合政策的,是政府允许的;是恒盛泰公司员工付出十多年汗水、心血自己开荒建起来的。
 
  太原市恒盛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土地所有者杏花岭区小返乡后沟村民委员会签署《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书》30年的合同,并有乡镇土地所加盖公章对此予以认可,为什么又在十几年后又以违建为借口拆除呢?造成的经济损失该谁来承担?
 
 
用大型挖掘机进行强拆
 
  500多名不明身份人员野蛮强拆,殴打企业员工至重伤
 
  张珍兰说,在2020年11月12日,由乡政府,村政府主导下出动外来不明身份人员500多人,他们统一着装对我们两家企业进行暴力强拆。
 
  在我们索要对方出具强迁手续、核实对方人员身份时被殴打,他们用大型机械将厂房大门和围墙毁坏,殴打员工,并用干粉灭火器喷射我方人员,导致四名员工受伤住院,其中有一名员工从高处坠落导致腰部严重错位骨折,脚部粉碎性骨折,这名员工是18年武汉科技大学的毕业生,19年完婚今年年初孩子刚出生,正准备考公务员或读研,从此前程尽毁。到目前为止,四位伤者治疗费花了数十万元,没有任何部门和单位为此次事件承担责任。
 
 
强拆人员用棍棒殴打企业员工
 
  在此期间,我们多次报警,派出所出警后进行协调、录像,最后告知我们,强拆方是政府行为,他们也无能为力。
 
  2020年11月12日开始,两家企业的楼房基本已被拆平,厂房在对方的逼迫下,也自行拆除了一部分,为了降低损失,只能是按废钢价格卖掉,损失相当严重。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因很多的合同没有按期完成,导致巨额赔偿、罚款。现在企业门口每天都有很多身穿保安服人员聚集对我们进行恐吓。
 
  小返乡后沟村租赁合同是在2007年签订的,约定,租赁期限为30年,尚余16年租赁使用权。企业经过连续十多年的投入改造,陆续投入资金建设生产车间5100平方米,办公面积2400平方米,后勤配套500平方米,价值约1800万元,生产设备设施配套,价值约1600万元。
 
  强拆后,短期内,我公司难以寻找相同功能配套的地块加盖新厂,且加盖同等规模的新厂需要投入资金约1800万元我公司据此计算,搬迁后新厂租赁费我公司需额外增加租赁费168万元/年*16=2688万元(带厂房)。经估算,我公司整厂搬迁所需装卸、物流、劳务、损耗等各项费用约1000多万元。
 
 
受伤员工被救护车送往医院抢救
 
  执法部门要依法行政
 
  程序合法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机关做出任何行政行为,均应依照相应的法定程序进行。即使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在先,行政机关也不得针锋相对,"以违法制违法",违反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对于"征地""强迁"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使相关工作于法有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国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具有依法复议或诉讼的权利(复议期限60日,诉讼期限6个月)。照先补偿后搬迁,保证足额到位。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对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行为应该遵循的法定程序作了十分明确、具体、详细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做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企业期望早日安置恢复生产,职工要养家糊口
 
  张珍兰公司尚在履约生产需限期交货的供货合同100多份,产品总价约1500多万元。整体搬迁过渡期内我公司无法按约生产并交货,我公司面临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法律风险,逾期违约风险金约200多万元。
 
  拆迁之前和之后没有收到"拆迁公告"、没有举行"听证会"没有人来谈安置、赔偿等问题。现在企业急于恢复生产,职工要生存、养家糊口。
 
 
  请求太原市杏花岭区政府,根据我公司因整体搬迁面临的困难和所受损失的实际情况,对我公司进行货币补偿,或由有关部门选择符合生产经营需要的新址出资建厂后负责整体安置搬迁,若此次征地用于工业园区建设,将我公司纳入该园区,减少搬迁所造成的损失。同时发挥我公司数年积累的设备和人员优势,也有利于本地区税收,保障职工生活,维护社会安定。希望对在强拆中乱作为的相关人员的进行查处,对我企业职工造成伤害的违法犯罪分子给予惩处。"
 
  转载自:https://www.5law.cn/gongjianfasi/news/202011/202011301436482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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