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门常态化开展“治摩治电”专项行动

交通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20-12-08 09:59:59

  虎门常态化开展“治摩治电”专项行动
 
  为落实品质交通千日攻坚关于摩托车及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整治工作部署,确保整治措施落实到位,切实减少涉摩涉电交通事故的发生,近日,虎门交警大队常态化开展治摩治电专项行动,特别严查摩托车及电动自行车违法上路行驶、凤尾车搭客、无证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乱穿马路、不戴头盔、无证、超载驾驶......涉摩涉电交通事故频生,严重威胁市民群众的出行安全,虎门“治摩治电”一直在行动。
  
  上周,虎门公安分局交警大队通过视频监控,锁定两名涉嫌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以及搭客两人以上的涉案违法人员。
 
  交警大队、分局联情作战中心、巡警、治摩办、派出所共同作战,通过视频导侦、缜密排查,查处并拘留两名搭客违法人员。
 
  经审查,今年11月,违法人员段某(男,44岁,河南人)、刘某(男,42岁,福建人)分别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违规搭客且超载,两人对其上路行驶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虎门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九条规定,分别对段某、刘某处以罚款1400元,行政拘留5日。
 
  虎门交警再次提醒,严禁摩电搭两人,闯红灯、逆行、不佩戴安全头盔随意变道等违法行为!
 
  特别提醒那些自以为躲过执法的摩电搭客司机,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切勿以身试法!
 
  即使不在现场查处,执法部门也能通过视频监控等设备抓获涉案违法人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机动车,罚款1000元并处行政拘留5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九十条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罚款200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驾驶未按规定悬挂号牌的机动车,罚款200元。(来源:平安虎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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