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信办启动饭圈乱象整治专项行动 星援APP开发者一审获刑五年

法制   来源:腾讯网  责任编辑:小刘  2021-06-15 14:41:23

  原标题:网信办启动饭圈乱象整治专项行动,此前星援APP开发者一审获刑五年

  6月15日,据“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消息,一段时间以来,“饭圈”粉丝群体在网上互撕谩骂、应援打榜、造谣攻击等问题屡见不鲜,破坏清朗网络生态,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此,中央网信办决定即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2个月的“清朗·‘饭圈’乱象整治”专项行动。

  此次专项行动将针对网上“饭圈”突出问题,重点围绕明星榜单、热门话题、粉丝社群、互动评论等重点环节,全面清理“饭圈”粉丝互撕谩骂、拉踩引战、挑动对立、侮辱诽谤、造谣攻击、恶意营销等各类有害信息,重点打击以下5类“饭圈”乱象行为:一是诱导未成年人应援集资、高额消费、投票打榜等行为;二是“饭圈”粉丝互撕谩骂、拉踩引战、造谣攻击、人肉搜索、侵犯隐私等行为;三是鼓动“饭圈”粉丝攀比炫富、奢靡享乐等行为;四是以号召粉丝、雇用网络水军、“养号”形式刷量控评等行为;五是通过“蹭热点”、制造话题等形式干扰舆论,影响传播秩序行为。期间,将关闭解散一批诱导集资、造谣攻击、侵犯隐私等影响恶劣的账号、群组,从严处置“饭圈”职业黑粉、恶意营销、网络水军等违法违规账号,从重处置纵容乱象、屡教不改的网站平台。

  在今年3月10日,“星援APP开发者一审获刑五年”登上微博热搜。

  此前3月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蔡坤苗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一审刑事判决书》,其因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一审获刑五年。

  饭圈当道,刷数据打榜成为娱乐圈潜规则。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此前在调查中了解到,有店家表示,“只要你想要上这个榜,我就能给你做上去”,不仅微博热搜,抖音、QQ音乐等平台都能刷榜。

  95后开发自动转发点赞软件

  获利超600万花400多万买房

  回溯至2019年6月,针对当时“明星蔡徐坤一条微博转发量过亿”事件,人民日报官方微博发评论表示:“‘一亿转发量’,你们也真敢刷。”该数据相当于每3名微博用户中就有1人转发,颇为夸张。该事件引发社会关注。当年,该事件的幕后推手“星缘”APP被查。

  判决书显示,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蔡坤苗未获得被害单位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授权而自行开发“星援”APP,有偿为他人提供不需要登录新浪微博客户端即可转发微博博文及自动批量转发微博博文的服务。后大量用户以向“星援”APP充值的形式有偿使用该软件,并通过运行上述软件侵入新浪微博服务器。

  经统计,至案发时该软件已有用户使用19万余个控制端微博账号登录,被告人蔡坤苗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6253752.86元。

  被告人蔡坤苗于2019年3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太平桥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

  蔡坤苗供述称,其公司主要经营两款手机应用软件,分别是星援和应援宝。这两款软件均是对接新浪微博的,客户通过这两款软件可以登录自己的微博账号实现批量转发、点赞和评论操作,而且绑定的微博数量没有上限,不用再人工登录每个微博账号进行重复操作。星援、应援宝两款手机软件通过用户的微博账号、密码登陆,登陆的时候不需要再另行注册。

  蔡坤苗称,星援、应援宝两款软件可以加快明星粉丝,提升转发评论的数据量,满足数据的需求。“我于2019年2月份查看后台数据,星援、应援宝共有微博‘大号’用户17余万个,这17余万用户大约绑定了3000余万个微博‘小号’。‘星援’‘应援宝’一共有微博中的明星群管理员×××余个。微博‘大号’是常用的微博账号,有粉丝的老号。微博‘小号’是新注册或注册时间短的账号,也就是为转发增量而准备的账号。2019年2月份左右,我查了一下银行账户,‘星援’累计充值人民币700余万元,应援宝使用人数比较少,大概充值有10余万元。”

  蔡坤苗供述称,他将犯罪所得主要用于买房和公司开销了,“我在泉州城东中骏世界城买了一处住宅,目前还在建设没有交房,费用大约100余万元。我还在泉州城东中骏世界城买了两个底商登记在我父亲蔡某名下,费用大约300万到400万之间。”

  判决书显示,蔡坤苗把女朋友安排进自己公司,把其中一款软件应援宝获利的钱直接打到女朋友账户里,应援宝获利人民币10万元左右,这些钱被其女朋友用于日常开销。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坤苗提供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蔡坤苗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蔡坤苗违法所得六百二十五万三千七百五十二元八角六分予以没收。

  “五分之三的数据是买的”?

  流量明星有专门“打榜群”

  在北京上学,有过多年追星经历的lemon告诉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为偶像花钱打榜、买数据的行为在流量明星的粉丝群中最为普遍。“流量明星需要投票的东西特别多,一般这些明星的粉丝们也很清楚自己粉的就是流量明星,是靠钱和热度砸上去的,流量数据对偶像来讲非常重要,所以多数粉丝也不会拒绝掏钱。越是重要的投票,粉丝们也越会有多砸钱的冲动,让偶像能够有好成绩。这也导致有一些商家和网站愿意赚流量明星的这份热度,搞了越来越多的投票。”

  在北京工作、曾追过多个明星的王小姐告诉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流量明星的粉丝们专门有“氪金打榜群”,她在追不同的偶像时,多多少少都花过钱。“比如我曾经追过当年的一个韩国偶像团体,最近在追一个国内新晋小鲜肉,都花了钱。”被问及最多乐意为偶像花多少钱时,她回答“打榜一般不会花50元以上,但算上买周边、看演唱会等,一般每次追星会花约1000元”。

  曾经做过娱乐圈明星助理的莉莉对记者表示,流量明星的粉丝一般都有较为明确的分工。“粉丝群里有专门的打投组,专业负责打投的人士每个人手里都有几十上百个投票号。粉丝们也都乐意花钱,但花钱幅度的多少取决于投票的重要性程度。比如偶像在综艺节目中争位出道,粉丝们为了偶像能够出道集资几百万的都有。”

  “其实粉丝对于自己追的是什么心知肚明。之所以疯狂打榜,就是为了增加所支持明星的单曲销量、杂志销量、代言费用等。而且微博数据好的明星,一般参加商业活动的出场费也会高。在代言上,流量明星背后粉丝们的消费能力大大强于实力派影星的粉丝,这对于广告主来说是非常好的商机。而且流量明星们的粉丝大多有一种‘养成’心态,即‘这个明星是我捧红’的,这之中给人的成就感是老演员所无法给予的,二者不具备可比性。”

  莉莉表示,目前投票打榜纸质票的数量很少,大部分是网络投票,在有ID限制的情况下,粉丝们一人只能投一票,竞争力会受到限制,所以很多人选择购买一定数量的ID去进行打投。“我认为目前艺人明面上的打榜数据,大概有五分之三是通过这样的操作投出来的。”

  微博、抖音、音乐平台均有

  “机刷”上量是打榜需求

  应对粉丝们为偶像打榜的需求,目前市场上已经发展出了稳定的打榜产业链。

  微博热搜刷手周周(化名)的朋友圈中,频繁出现的就是各类打榜刷单业务。“高光榜有需要的联系”、“××人气榜有需要的来”、“投票需要的来”。记者发现,周周的打榜业务涵盖了大部分需要观众参与,有榜单排名的热门综艺节目。

  另一位从业人员小王(化名)表示,目前大部分刷手通常会采取三种方式,“除了与一些营销公司合作,让他们大V号帮下忙外,刷手还有可以专门刷热搜的软件和真人水军。”小王透露其手中有以百万计的微博账号。

  除了微博热搜,刷手们也将手伸向了抖音等平台。

  新京报记者联系到某电商平台店铺。“只要你想要上这个榜,我就能给你做上去。”一家店铺的掌柜表示。据其介绍,几大音乐平台的新歌榜、流行榜、热歌榜、流行榜,以及抖音的飙升榜和热歌榜都在其业务范围内。

  与热搜榜的刷手相比,“机刷”已经成为了一个“公开的秘密”。“基本上都要机器操作,因为有些歌必须要达到某种量才能上这个榜单。”

  不过,关于上述提及平台的推荐机制,该掌柜并未过多透露。“具体的不便多说,因为只有少部分人知道推荐机制,所以我们才会做。”该掌柜说。

  “因为主要是明星艺人需要打榜,所以我们的客户群体大部分是经纪人和唱片公司,大家都不希望别人知道自己的歌是这么上去的。”该掌柜称。

  随着短视频概念的不断走红,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抖音等软件。该掌柜的业务重心,也由单纯的刷榜向短视频推广倾斜。据其介绍,翻唱明星歌曲,便是艺人短视频推广的一种方式。

  流量“竞赛”变成网络黑产

  盗号刷流量侵犯公民隐私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晓薇律师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在刑事层面,流量造假如果达到了“虚构事实”的刑事立案标准,且因此获得了相当数额的款项,则有可能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在民商事层面,如果利用流量签订合同等,则有可能构成欺诈。而且流量造假也是一种明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刷榜行为的背后,还可能隐藏着盗号等违规行为。

  微博方面表示,目前刷转发、刷评论等脱离常识的数据并非由真人粉丝完成,而主要是借助可登录多个微博账号的“外挂”软件完成,且“外挂”所承载的账号来源已经从批量注册的机器账号“进化”到了盗取用户正常账号上。针对以上现象中可能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微博已多次向公安机关提供所掌握的证据材料进行报案。

  陈晓薇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如果在刷榜的过程中,利用木马等侵入他人计算机,或者利用微博应用端口手段,非法盗取或控制其他人的账号进行刷榜活动,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则有可能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以及《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能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新京报记者 罗亦丹 编辑 徐超 校对 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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