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患癌母亲因“赡养费”问题状告儿女

法制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4-06-04 08:45:53

  七旬老人吴老太,育有五名子女,老伴过世多年,自己因身患重病无法自理,遂申请法律援助,将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其中四名子女列为被告,将剩下的小女儿叶某琴列为第三人告上法庭,要求四名被告负担赡养费。

  近日,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审结一起家庭纠纷案。

  案情回顾

  吴老太向法院起诉称,自己老伴已过世多年,一直以来,除了与自己一起生活的最小的女儿叶某琴外,其他诸子女均未尽到赡养义务。

  目前,自己年迈,患了直肠癌,在医院接受治疗,须请护理人员和保姆。遂申请法律援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四个儿女自2007年1月起至2013年11月止,每人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300元,从2013年12月起,每人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500元、保姆费600元,直到原告终老,另外每人分担原告医疗费15274.4元。

  庭审交锋

  母亲有退休金,子女就不用赡养?

  老大叶某芳:母亲要求从2007年1月开始支付赡养费无法律依据;要求从2013年12月开始支付赡养费,没有异议,但每人每月支付500元的标准过高,只能接受每月支付300元的标准。

  母亲所选择的医院和治疗方案超出她实际的需要,而且也没有与四子女商量,因此不同意按她主张的数额支付医疗费。

  另外,母亲没有聘请保姆照顾的必要,因为她一直和小妹叶某琴一起生活,当时也约定,母亲的起居生活由小妹一人照顾,所以不同意分担保姆费。此外,母亲本人有退休金收入和存款积蓄,而小妹叶某琴也取得了母亲从拆迁补偿所购的房屋。第三人,即小妹应当承担大部分赡养母亲的义务。

  老二叶某恒:自己和父亲名下之前是有两栋房屋,2009年被拆迁时,自己收到拆迁补偿款50万元,其余50多万元的补偿款是由母亲所取得,可以用于母亲生活。母亲的退休金加上拆迁补偿款,足够生活所用。2009年之前,母亲所有的生活费、医疗费等家庭费用,都是由自己承担,包括与母亲一起生活的小妹的生活费用,也是由自己承担。

  老三叶某欢:她(指吴老太)去年住院期间,我们四人未有机会与她见面,打电话给她没人接;我们去医院看望,她拒绝一起见所有人,只是让其中一个人进去病房看望。我同意上述两人的答辩意见,母亲出院以后,四子女去她家里,她都不开门。

  老四叶某欣表示委屈:母亲去年患病以后,一整年都是自己陪伴她去门诊看病,入院后,从2013年10月到2014年1月25日,自己一直跟小妹一起照顾母亲。

  法官说法

  小女儿因受赠较大

  承担40%赡养责任

  法院认为,四被告提出,原告及子女们曾经约定,用拆迁补偿款所购的房产,将来由哪个子女取得,就由该名子女负责赡养原告终老,但四被告对此并未举证,因此法院不予采纳。此外,虽然原告的五名子女都有赡养义务,但考虑到原告用拆迁补偿款购买某房产后,该房产产权目前已全部转到叶某琴名下,因此叶某琴受赠了原告较大金额的财产,故从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出发,法院酌情认定叶某琴应当承担原告40%的赡养费用,而四被告应各自平均分担原告15%的赡养费用。

  最终法院判令四被告分别向原告吴老太支付医疗费用11434.64元,四被告自2014年3月起每人每月向吴老太支付赡养费465.36元,直至原告终老。驳回吴老太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起上诉。(记者 吕雯晰 通讯员 廖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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