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草案)》(下简称《办法》)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当中规定,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山塘或者地下取水的,取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户”)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办法》中明确规定,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月取水二百立方米以下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但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山塘或者地下取水的,“取水户”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地区,不得开采地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