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起诉表哥索要60年前老宅败诉

法制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4-07-10 09:19:49

  兄弟起诉表哥索要60年前老宅败诉

  日前,市第二法院审理了一起罕见遗产析产(即遗产分割)继承纠纷案,三年迈的亲兄弟起诉70多岁的表哥,要求继承爷爷辈在虎门留下的一栋老宅。他们提供了1953年颁发的土地证,法院最终认定该证失效,判三兄弟败诉。

  兄弟起诉表哥 索要60年前老宅

  虎门人陈老爷子(后移居香港)膝下有多名子女。1953年陈家领到虎门老宅的土地证,陈老为户主。1959年陈去世,其子女没有为老宅继承问题过多争执。1989年,国土部门对陈家老宅换新土地证,老宅登记在陈老爷孙子———现已70多岁的陈先生名下,陈先生父亲多年前已过世。

  2012年,陈先生将老宅转让他人,引起三个表弟(年龄最小的已58岁)强烈不满。这三个表弟是陈先生的一个姑姑所生(姑姑和姑父过世多年)。三兄弟认为,自己的妈妈也是老宅继承人,表哥私自转让给他们家造成伤害和损失,决定一起起诉表哥索要祖屋遗产。

  1953年土地证早已失效

  此案庭审时,三兄弟提供了一份1953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陈先生提供了一份1989年新土地证。同一块土地两个土地证,以哪个证为准?

  法院根据国土局回复称,1953年东莞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中的土地所有权证已失效,涉案房产所有权应以房管部门意见为准,即以新的土地证为准。据此,法院认为原告三兄弟要分割祖房产缺乏依据,随一审驳回三兄弟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国土部门

  持1953年土地证可申请使用权

  记者从市国土部门了解到,目前东莞还有部分持1953年土地证的屋主,按规定换证工作早在1995年前结束。但如老证记载房屋一直被使用且产权没变化,或经房屋所在村集体批准在原范围内重建的,房屋合法使用者可向国土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法院判60年前土地证失效,驳回表弟一方诉讼请求

  祖籍东莞的香港居民陈老先生及其子女均已去世多年。陈老先生生前可能根本没料到,在他去世55年后,他的三个外孙跟他的孙子,这对表兄弟打起了祖屋遗产继承官司。表弟们拿出1953年颁发的土地证,而表哥拿出了1989年颁发的土地证。7月9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认定1953年土地证已失效,驳回表弟们要求继承租屋遗产的诉讼请求。

  祖屋转卖引发表兄弟隔阂

  居住在虎门镇的陈先生,其爷爷陈老先生生前生育有包括陈先生的父亲及姑姑等多名子女。陈先生是独子,而姑姑家有三位表弟。

  1953年,涉案土地的土地证颁发,登记在陈先生和爷爷及其他亲属共8人的共同名下,其中爷爷陈老先生为户主。1959年,陈先生的爷爷去世。

  1989年12月,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对涉案土地颁发土地证,权属人登记为陈先生,为初始登记。此后,陈先生的姑父、姑姑、父亲相继去世。

  2012年8月,陈先生将涉案土地转让给案外人邓女士。这一举措让陈先生的三位表弟很气愤。表弟们认为,陈先生无视其姑姑也是陈老先生的房产继承人的事实,在三个表弟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上述土地房产转给他人。这种行为给姑姑家造成极大伤害和损失,陈先生应丧失涉案土地房产的继承权。

  2013年11月,陈先生的三位表弟联名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陈先生,索要租屋遗产。此时对簿公堂的表兄弟们,表哥已经70多岁,大表弟和二表弟均60多岁,最小的表弟也已经58岁了。

  60年前的土地证已失效

  表弟们称,陈先生在未经其姑姑即表弟们母亲同意的情况下,将涉案土地登记在陈先生一人名下,并擅自转让他人,要求确认涉案土地与房产归三表弟共同共有。表弟们拿出了一本1953年颁发的土地证。

  陈先生辩称,涉案土地房产并非遗产,而是其个人财产。对方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陈先生也拿出了一本1989年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面载明权属人为陈先生。

  同一块土地,先后出现了两个土地证,究竟这两个土地证的法律效力如何呢?

  法院为此特向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发函咨询。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复函称,根据有关规定,1953年东莞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中的土地所有权方面已失效,房产所有权应以房管部门意见为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土地于1989年进行初始登记时,权属人登记为陈先生。陈先生的三位表弟主张继承涉案土地及房屋,依据是东莞县人民政府于1953年所发的土地证,但该证已经失效,故其以作为法定继承人而享有继承权为由主张分割上述土地房产,缺乏依据。况且,涉案土地已被转让给案外人所有,并办理了相应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故陈先生的三位表弟诉请分割涉案土地房产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陈先生的三位表弟的诉讼请求。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遗产析产继承宜早处理

  “这是一起罕见的遗产析产继承纠纷。”据本案主审法官、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法庭副庭长陈国云介绍,类似的纠纷在东莞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由于涉案房屋年代久远,产权经历变更,随着法规更新,涉案证件的效力亦发生了变化,给查清案情过程带来了一定困难。

  考虑到东莞民间可能还存在大量类似的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陈国云建议,涉及到遗产析产继承的情况,相关继承人应当及早妥善处理,不宜拖得太久,如有异议应及时提出。物权所有人如生前提前立下明确的财产遗嘱,可减少后人的纷争。

  ■链接 60年前土地证失效的依据

  1987年公布的《广东省土地证书颁发办法》(粤府[1987]138号)规定,领证(换证)工作截止于1992年底。港澳台和国外当事人换证截止期限延长至1995年底。逾期不办理领证(换证)手续又不申请暂缓办理的,原批准用地证件或土地证书作废,其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1989年东莞进行了重新发证行为,该次发证重新勘查了土地,并对其权属进行核实后发证,相关证书应作为物权的依据。

  另外,1956年6月30日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2条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按照社会主义的原则,把社员私有的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第13条规定:“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和牲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196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制定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17条规定:“全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大队所有,固定给生产队使用”。1963年3月20日中共中央《关于各地对社员宅基地问题作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社员宅基地应当归生产队集体所有,社员只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上述规定虽然部分已经失效,但亦可看出农村宅基地的权属存在一定变动,原有的1953年的土地证已经不足以作为认定权属的依据。(记者 黄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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