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反腐”不应在法律层面作“立功”减刑

法制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4-08-26 11:20:28

  “小偷反腐”不应在法律层面作“立功”减刑
 
  近日,陕西女子房云云跨省盗窃案被宣判,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本来是一起普通盗窃案,却因其举报称有200万元盗窃涉及合肥两厅官,并希望立功减刑引关注。记者梳理10余年来发生的“小偷反腐”案件发现,未出现小偷“立功”减刑案例。多位专家表示,“小偷反腐”不应在法律层面上算作“立功”进而减刑。

  “小偷偷出大贪”的稀奇事儿,近年来时有耳闻。有网友因此称此类小偷为“反腐小偷”、“反腐奇兵”,应视作立功表现予以减刑,“不管白猫黑猫,抓住老鼠就是好猫嘛”。

  从法律规定看,小偷能否减刑要看其能否供出其他同伙,退还盗窃财物等。而小偷牵出贪腐可否减刑,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对老百姓来说,是“法无禁止即可为”,但对司法机关来说,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何况“小偷偷出大贪”,只有部分缘于小偷供述,另一部分是警方审讯盗窃案时查实的。

  从偷窃本身看,盗窃和贪污受贿同属犯罪,都是打击对象,只是法律惩处的程度不同。正如一律师所言,在法律上,绝不能用一种犯罪抵消掩盖另外一种犯罪。最高法相关规定明确指出,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和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非法手段也应包括盗窃。

  事实上,“小偷反腐”像“情人反腐”一样,也只是小概率事件,也属于偶然性反腐,往往只是歪打正着,故不必对“小偷反腐”如此当真,上升到“立功”高度吁请减刑。若对所谓的“反腐小偷”大开绿灯,予以减刑,就等于变相鼓励小偷以盗窃行为来对付腐败行为,这便是一种以恶制恶。不光更多官员会被小偷盯上,更多普通老百姓或许也会被“反腐小偷”误伤。

  在很多时候,“小偷反腐”和“情人反腐”只是民间的一句笑谈,注重制度反腐才是硬道理。如何设计一套“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的反腐制度体系,把权力放在阳光下,把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落到实处、细处,使每一位官员意欲以权谋私而不得,意欲腐败而不能,才是当务之急。(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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