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第一法院:拒缴年票须承担法律责任

法制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5-01-15 16:49:03

  东莞第一法院:拒缴年票须承担法律责任

  今天上午,东莞市第一法院召开执行听证会,就东莞市路桥所与东莞市新登峰货运有限公司执行纠纷14宗案件进行公开听证。法院认为,路桥费经广东省政府同意收取,新登峰货运应按法院执行令缴纳路桥费,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去年12月3日,东莞路桥所向法院申请,要求执行新登峰拖欠的166000余元路桥费。法院经审查认为,路桥所作出的《东莞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年票费催缴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行政执行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并于同日移送法院执行部门执行。

  法院认为,新登峰共14台车辆拖欠路桥年票费,拖欠年限自2011年起至2013年止,共拖欠路桥年票费166200元,其中13台车辆为东风大货车,1台车辆为小客车。2014年12月19日,法院向新登峰送达执行令及行政执行裁定书,并告知其履行债务,当时由员工张某签收相关文书。2014年12月25 日,法院到车辆管理部门查封涉案的14台车辆,查封期限为一年。2014年12月29日,法院向新某峰公司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传票,责令其12月31日履行完结债务,并要求其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文员张某签收文书。截至2015年1月9日止,新登峰既没有履行执行令的付款义务,也没有向法院申报报产状况。

  2015年1月5日,新登峰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认为路桥所无权做出行政决定,其作为申请执行的主体不合法;其虽然在东莞注册,但车辆长期在外地行驶,向其收取车辆通行费无依据;其只收到路桥所的《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未收到《东莞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年票费催缴决定书》,而《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只是催告而不是处罚、决定或者强制措施,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执行的范围等。该公司请求法院终止执行。(来源:东莞阳光网)

  听证会上,路桥所对新登峰陈述异议理由、事实和请求进行了申辩。经听证,法院认定异议人的申请只是针对申请执行的主体、路桥年票费的收取及据以执行的依据等问题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而不是针对具体执行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该申请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受案范围。路桥通行年票费经省政府同意收取,合法有据,异议人应当按照法院执行令的要求履行路桥年票费的缴交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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