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民宅岂能“补偿”了事

法制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5-04-07 09:51:00
  报载,3月29日凌晨,在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三路罗家墩社区,多户居民共计近千平方米房子遭遇强拆,两户在家睡觉的居民拆除前被赶出家门。房主刘先生表示,多个持械青年破门而入,家里的洗衣机、电冰箱、电视等都没搬出来。房主旷先生介绍,去年底,一家名为“陆顺”的拆迁公司与他们接洽,但双方并未达成一致。对此,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回应称,应是拆迁公司因沟通问题,在拆除已签补偿协议的居民房子时,误拆了这些居民的房屋。

  笔者注意到,这起强拆民宅事件,当地警方没有介入。而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说法是,将积极协调,尽快让他们得到合理补偿,而绝口不提不法分子强拆民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这一关键问题。

  《宪法》第39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每个人的家就是自己的城堡。正如哲学家所说:“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不法分子不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而且强拆民房,毁坏他人财物。对此,当地官方不能以民事纠纷淡化处理,而要依法追究“误拆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法律责任。不仅拆房者要承担责任,其幕后指使者也不能逍遥法外。

  根据《刑法》第245条的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无故拒不退出的,原则上就构成本罪,应当予以立案追究。《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拆迁公司的人以暴力手段破门而入,强拆他人住房,不仅案值巨大,而且性质恶劣。当地官方对强拆多家民宅的恶性事件仅以“合理补偿”回应,难逃避重就轻之嫌。

  如果民宅被强拆事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缺乏依法制裁强拆者的标本,百姓房子的命运与法律的尊严让人担忧。( 作者:胡艺)(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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