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千万执行款归属之争

法制   来源:中国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4-12-04 16:13:30
  一起民事纠纷,在执行阶段走了3年多,冻结的账户到底谁有优先权,成为多方争议的焦点。作为代表司法公正的法院方,应如何公正裁判?

  上海金秋十月,一家咖啡馆里几位男士不欢而散,留下的金涛愁眉不展。他手里拿着厚厚的材料,喃喃自语:“什么时候是个头?”

  作为上海新洋俊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涛近3年召开股东会议已经无数次了,每次议题都是关于贵州励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励业公司)的债务问题,而每次的结果都不容乐观。

  同时,千里之外的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乌当信用社)的风险总监李榛也焦虑不堪。在乌当信用社不良资产的记录上,贵州励业公司的应还债款也红成一片。

  至2014年11月15日,贵州励业公司在乌当信用社三千多万元的资金已被冻结3年多了,而上海新洋公司因为债务资金问题,所有业务都已停滞。面对记者,金涛又急又气地说:“整个公司别说运转了,目前已名存实亡,为拿回执行款,股东们不得不先行垫付!”

  为了三千多万元的执行款,上海新洋公司频频前往贵阳,而乌当信用社也同样紧追不放。双方你来我往地在贵阳市南明区法院和贵阳市乌当区法院之间交涉,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面对面唇枪舌剑,遗憾的是,至今也无结果。

  缘起普通的民事纠纷

  2010年8月30日,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赵洪波、上海新洋公司、贵州励业公司因投资纠纷、借款纠纷等作出民事调解书,由赵洪波给付上海新洋公司各种款项4879万元,并且贵州励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些款项须于2011年8月31日前全部付清。

  但到2011年8月31日,上海新洋公司仅收回500万元的债权,无奈向浦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赵洪波及贵州励业公司的住所地和主要财产都在贵阳市南明区,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2011年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将该案的执行委托给了南明法院,南明法院也于当年的10月31日下达裁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贵州励业公司作为投资担保公司,主要的业务就是为各种金融融资行为担保,该公司在乌当信用社设立了账户。南明法院根据上海新洋公司的申请冻结存款4300万元,但因账户资金不足,2011年11月26日,南明法院以2011南民执字第1518-1号执行裁定实际冻结了贵州励业在乌当信用社开设的两个账户共计3655万元的存款。

  资金冻结后,原以为会很快收回债款的上海新洋公司的股东们却开始了一段“跌宕起伏”的经历。

  冻结账户随意进出

  上海新洋公司的代理律师李君(化名)告诉记者,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执行规则的相关规定,法院已经冻结了的银行资金是不允许流动的。“由于余额不足,冻结的银行账户是只允许进不允许出的,直到达到申请数额为止。”

  实际上,账户资金冻结后,乌当信用社提起了执行异议。因为贵州励业公司作为担保公司,为在乌当信用社贷款的借贷人提供了资金担保,并以该账户是“保证金专有账户”、乌当信用社对该账户内的资金享有优先权为由,请求南明法院对励业公司担保账户解除冻结、不予扣划。

  南明法院根据乌当信用社的异议,2012年8月3日作出了裁定,仅留下了514万元左右继续冻结,其余款项解除冻结。

  5天后,即8月8日,乌当信用社便直接从该账户上转出了3300多万。

  上海新洋公司提出复议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没有法律法规禁止对该类账户冻结、扣划,遂于2012年的12月5日撤销了南明法院裁定,继续冻结两个账户上的全部金额,驳回了乌当信用社的执行异议。

  直到2013年5月16日,在上海新洋公司反复申请和反映后,贵州励业在乌当信用社的两个账户上的资金才恢复到最初冻结的3600万元左右。

  记者在贵州励业公司在乌当信用社的账户对账单上看到,在10个月的时间里,贵州励业公司账户之一有多达50笔资金进出,很多资金都是今天入、明天出的情况。

  “冻结账户竟然能多次进出资金,走城门吗?!”金涛愤愤不平,上海新洋公司的股东们也非常不安,多次问金涛:“钱怎么都转走了?”

  据金涛所述,南明法院曾多次向乌当信用社下发通知,要求乌当信用社提供所有贷款户贷款和还款的书面资料,否则将依法扣划已经冻结的资金。乌当信用社不仅拒绝提供,而且态度恶劣。

  律师李君认为,根据法律的相应规定,乌当信用社的这种行为应当受到处罚。不仅触犯了民诉法的规定,其行为更已经涉嫌触犯了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和《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应该追究乌当信用社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乌当信用社风险总监李榛表示对之前账户的进出情况并不清楚,但对于多次拒绝提供相关书面材料的事情予以否认。

  “我们都很配合法院工作,让我们提供什么就给什么,如果不配合的话,法院是能有相应处罚的,也可以处罚啊!”李榛对记者说,包括之前的账户进出,是因为有南明法院的裁定才动了冻结的资金。

  谁的优先权?

  2012年12月,乌当信用社的异议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后,李君说,根据法律规定,南明法院应依法将冻结账户内的资金予以扣划到法院的专有账户并执行给上海新洋公司。

  从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近半年期间里,上海新洋公司不停向南明法院申请将冻结的资金扣划到法院专有账户。但是,南明法院以中院的裁定“继续冻结”没有进行扣划,并强调执行异议在中院复议过程中,上海新洋公司曾经承认过乌当信用社的优先权。

  尽管上海新洋公司与乌当信用社及贵州励业公司的相关人员都参与了南明法院和贵阳中院的异议听证过程,但记者看到贵阳中院的裁定书中,贵阳中院的确以“继续冻结”驳回了乌当信用社的异议申请。

  半年过去了,乌当信用社自2013年5月起陆续在乌当区法院提起了40多起以贵州励业作为担保的贷款人优先受偿权的诉讼。上海新洋公司的执行被这冒出来的40多起乌当法院判决书消解了。南明法院对于不执行行为增加了一个重要理由:乌当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已经确定了乌当信用社对冻结账户的优先权。

  贷款人之一何燕曾向乌当信用社贷款30万元,后还贷的时候只还款24万元,剩余6万元没有清偿。乌当信用社将何燕与贵州励业公司作为被告告上了法庭,并要求贵州励业承担连带责任,确认贵州励业在乌当信用社的账户上质押保证金具有优先受偿权。

  由于乌当信用社的诉讼请求涉及南明法院裁定的冻结账户,律师李君告诉记者,一般法院会告知当事人,到冻结账户的法院去立案;如果立案后发现,应予以驳回;判决后发现,要予以撤销。

  对于乌当信用社的一系列起诉和判决,乌当法院是否知道涉案的账户已经被冻结,知道后为何没有中止审理,判决后为何没有撤销的情况,截止到记者发稿前一直没有予以回应。

  李榛认为信用社的起诉很正当,贷款人不还钱,担保人来承担连带责任非常正常。

  李榛对记者说,据调查,贵州励业对每笔贷款所提供的20%保证金都来自于贷款人,并不是真的提供了担保。在乌当信用社中,这类贷款大约有70多笔。

  此外,律师李君表示,冻结的账户如果是特定的保证金账户,那么保证金部分都是质押状态,并要办理登记,对外能区分出普通存款还是质押财产。但贵州励业公司的相应账户并不具有这个特征,账户内的存款也进出频繁,只是一般的账户。

  而李榛认为,这个账户在贷款合同中已经约定了是保证金专有账户,那么就有优先受偿权,而乌当法院的判决也确认了优先受偿权。

  无奈之下,上海新洋公司向南明法院提起了优先受偿权的诉讼,南明法院以“原告主体不适格”驳回了上海新洋公司的起诉。

  南明区法院告诉记者,贵州励业公司的房产、资金、股权都已经被采许了相应的法律措施,被执行人公司现已停止营业。其中,在乌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上的资金仍然处于冻结状态。

  上海新洋公司作为申请人之一,已经得到了一些款项,但是“现在似乎一切都回到了原点”。

  “南明法院的说法一直在变动之中,账户刚刚冻结时,因为乌当信用社提起了执行异议而中止了执行;中级法院复议裁定生效后,南明法院说中院的裁定内容是继续冻结,没有说扣划,所以不能扣划;乌当法院的40多份判决书生效后,南明法院说有生效判决确定了乌当信用社的优先权,不但不能把冻结资金执行给上海新洋公司,还要发还已经扣划到法院账户上的资金,并且解除对账户的冻结。”作为执行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的金涛,陷入无以言状的迷茫和困惑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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