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强行搬走村民近3万块砖被诉

法制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7-08-17 08:32:30
  村委会强行搬走村民近3万块砖被诉
 
  东莞一村民在村小学围墙边堆放了近3万块砖,但村委会认为村民的行为占用了公共区域,在向该村民发出《限期清理路边堆放物通知书》后,强行将砖搬走。村民因此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
 
  昨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后认为,村委会并非行政机关,并不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主体,其强行搬走红砖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最终法院判令村委会向村民赔偿损失8730元。
 
  姚某林是企石镇深巷村人,2015年9月4日,他在深巷村的一所旧小学旁,整齐堆放了29100块红砖,理由是为了防止村委会擅自将深巷小学未经交易平台私自出租给他人。
 
  姚某林诉称,2015年10月23日,村委会在没有执法权及没有通知他的情况下,擅自拉走他的红砖,拒不归还,造成他财产损失。
 
  姚某林认为,村委会的行为侵犯了他的财产所有权,并导致他无法正常完成工作,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村委会赔偿损失8730元及利息。
 
  村委会则认为,姚某林堆放红砖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占用了公共区域。
 
  村委会反驳称,村委会多次派人与姚某林沟通无效的情况下,才于10月20日向对方下发了《限期清理路边堆放物通知书》,要求姚收到通知书两天内自行清理红砖。村委会称,姚某林收到通知后对此置之不理,既未自行清理,也未向报村委会审核、登记备案。
 
  法院审理该案认为,依照相关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而本案被告并非行政机关,其并不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主体,其强制搬走原告红砖的行为也没有行政法上的依据。据此,法院认定,村委会强制搬走姚某林红砖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其行为侵害了姚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姚因此所受的损失。
 
  最终,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记者 龙成柳)(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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