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在城市桥梁敷设管线等将处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交通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7-08-31 09:18:55
  擅自在城市桥梁敷设管线等将处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市城管局官网日前公布《东莞市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管理办法》明确禁止利用立交桥、高架道路桥梁,或利用人行天桥护栏、桥梁防撞墙与隔音窗(隔音墙)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等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敷设管线、挖掘、钻孔、打桩等活动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桥梁是指市内连接或跨越城市道路,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包括跨江河桥、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人行和行车隧道等建(构)筑物及其排水、防护设施、挡墙、护坡、人行天桥附属物、声屏障、桥头搭板等附属设施(交通、公路、水利、铁路等单位管辖的桥梁除外)。
 
  根据《管理办法》,由政府投资建设但已经出让经营权的城市桥梁,或者由企业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在经营期限内,由获得经营权的企业负责。经营期满后,按照设计荷载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经检测评估确认合格后,根据相关协议交还政府管理;
 
  社会力量投资修建的公益性城市桥梁,由城市桥梁连接或跨越的城市道路的养护责任主体所属本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确定的管理人负责。单位自建的用于专业用途的城市桥梁,由自建单位负责。
 
  城市桥梁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对桥梁进行荷载试验,并向接管单位提交成桥的荷载试验报告。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以及未设置、施划有效交通标志(含桥涵标志)的桥梁,不得交付使用。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明确了在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上的几种禁止行为:擅自占用或挖掘桥面;机动车在城市桥梁上试刹车;擅自在城市桥梁上修建建(构)筑物;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利用立交桥、高架道路桥梁,或利用人行天桥护栏、桥梁防撞墙与隔音窗(隔音墙)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桥梁的行为。
 
  此外,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范围内从事敷设管线、挖掘、钻孔、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河道疏浚、打井、挖沙、采石、取土、堆土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施工前应当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备案,并与城市桥梁养护维修责任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单位或个人如违法该项规定,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法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管理办法》还规定,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已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养护维修责任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如有违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城市桥梁养护维修责任人如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市城管局可对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张欣仪)(来源:东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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