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征意见

医疗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8-08-02 08:06:45
  东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征意见
 
  8月1日,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发布《东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明确,除了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院、门诊部外,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的医务室可以申请定点医疗机构。
 
  办法规定,东莞市内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院、门诊部,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的医务室,以及坚持公益性及政府办政府管为原则、为参保人提供社区门诊基本医疗服务的基层医疗机构,均可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内持有独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分支医疗机构,应当单独提出申请。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除具有卫生行政等部门规定的基本资质外,还应具备相应条件。比如,医疗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其中医师人数是指第一执业点注册在该医疗机构的在册执业医师人数;医疗机构及其职工按规定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取得执业许可证并正式投入运营1年以上;1年内无受到卫生行政部门和检察部门违法、违规处罚的情形;具有5年以上医疗服务场所使用权或者租赁合同剩余有效期限等。
 
  办法还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应内设社会保险专职管理机构,指定一名单位领导负责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其中500张床位以上医院配备社会保险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300张床位以上医院配备不少于2人,其他医院至少配备1人。
 
  根据办法,定点医院办理转院手续时,一般应在转出当天办结并给参保人或家属出具社会保险转院证明书;对于急、危重病例先行转院,医院应于三天内给予补办结转院手续并通知参保人或家属。转院手续需按规定核准并在社会保险信息中登记备案。
 
  本市一、二级定点医院及未定级定点医院对超出本院诊疗能力范围的参保人,原则上应转本市上级定点医院处理;确属本市无法确诊或无条件诊治的危重患者,未在本市定点医院住院,直接经门诊转往本省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的本省省会三级医疗机构的,不计入医院转院指标;对超出本市诊疗能力范围且未在本市定点医院住院的危重患者,本市三级定点医院可直接经门诊转往本省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的本省省会三级医疗机构的,不计入医院转院指标。
 
  办法明确规定,如果定点医疗机构出现不配合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监督管理,或不能及时、准确地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医疗费用的发生情况以及与费用审核、检查监督等相关的资料和数据;擅自为未签订服务协议的下设机构、科室或其他医疗机构开展医疗保险记账或各种社会保险待遇核付业务;盗用他人参保信息办理社会保险待遇核付或用伪造病历虚假住院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用误导、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诱导参保人就诊;虚开、买卖、转让医疗收费票据等情形,将暂停服务协议3个月。
 
  定点医疗机构如果被吊销或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证件过期失效,仍继续经营的;将定点医疗机构或科室承包、出租、出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出现被撤销、关闭或停业6个月以上等情况,则将终止服务协议。
 
  ■相关
 
  社保定点药店或至少要配备1名执业药师
 
  8月1日,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公布了《东莞市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规定,社保定点药店要严格规范药品进货渠道,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并需配备3名及以上药学技术人员,其中执业药师不少于1名。定点零售药店被终止或解除服务协议,自终止或解除服务协议之日起未满3年的,不得确定为定点零售药店。
 
  管理办法还要求,在办理社会保险费用结算,定点零售药店应认真核验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确认其参保身份。对参保人身份有疑问的,不能办理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核付或刷卡消费,并及时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处理。同时,参保人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仅能用于支付药品、医疗器械(具“械字号”商品)、保健食品(具“食健字号”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具“妆特字号”商品)、消毒用品(具“卫消字号”商品)的费用结算。定点零售药店利用或诱导参保人利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或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非医疗用品费用,或套取现金的,将暂停服务协议3个月。(记者 郭文君)(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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