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药品零售企业必配备执业药师

医疗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4-04-21 16:12:35

  记者昨日从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为加快推进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市食药局结合东莞实际,出台了新修订GSP实施意见。

  今后,药店经营环节将被更加严格的监控。记者昨日从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为加快推进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实施,市食药局结合东莞实际,出台了新修订GSP实施意见。根据这一实施方案,到2016年1月1日,未达到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的企业,将不得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根据新的《规范》,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并须配备在职在岗的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药品经营企业变更(搬迁)营业场所(含换证同时变更地址),按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执行。此外,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验收,严格按照《广东省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现场检查项目》的标准执行。

  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GSP认证申请,否则依法查处。

  市食药局要求,2015年12月31日前,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并达到新修订药品GSP的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未达到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点击进入莞讯网首页>>

品牌介绍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DMOZ目录
本站部分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和网友发布,如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我站客服,我们将尽快处理,谢谢合作!
Copyright © www.guannews.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莞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