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将统一设置投诉窗口 莞出台医疗纠纷处理办法

医疗   来源:未知  责任编辑:钟馗  2014-05-21 19:48:36

东莞 市委副书记、市长袁宝成5月21日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对于我市重大项目建设工作,袁宝成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认清形势,提振状态,狠抓重大项目建设,狠抓招商引资,狠抓存量调整,切实提高重大项目的“签约率、开工率、履约率”,提升招商引资质量效益,以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为总抓手,推动我市实现转型升级优化发展。

  针对近期防汛工作,袁宝成要求,随着强降雨的持续,各级各部门要密切关注强降雨动态,全力做好防御,把防范暴雨造成人员伤亡、企业损失作为工作重点,做好强降雨及次生灾害的防御,确保安全度汛,把损失降到最低。

  会议审议通过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锅炉淘汰或改造项目财政补助实施方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事项。

  议题1:

  莞出台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为了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会议审议通过了《东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明确医疗纠纷中,患者、医疗机构、卫生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

  会议要求,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要坚持多管齐下、公平合理、及时便民、依法处理。政府要尽职尽责,加大对医院的财政支持和服务保障;医务人员要讲医德医术,不断提高治疗服务水平;第三,有关医调机构要带着理解、带着感情,合法、合情、合理化解医疗纠纷。坚决打击医闹,发现一起打击一起。

  会议强调,维护医院的正常秩序、保护医护人员安全,形成全社会尊重医生的风气和氛围。 

  医疗机构

  要设置统一投诉窗口

  医疗机构方面,要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设置统一投诉窗口和接待场所,公布投诉电话。

  卫生行政部门方面,接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对医疗机构的投诉,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从收到投诉当天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医务人员

  不得丢失、隐匿、伪造病历资料

  针对医务人员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无法取得患者或其亲属书面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关的医疗措施。不得丢失、隐匿、伪造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患者

  不得聚众闹事、围堵医疗机构

 患者的禁止行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要挟医疗机构,或者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盗窃、抢夺、故意损毁、隐匿医疗机构的公私财物及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聚众闹事、围堵医疗机构,强占或者冲击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等。

  医调委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终结

  《办法》也对医调委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医调委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终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调委和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的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不成的,应书面告知当事人。

  《办法》规定,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医患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医调委印章后生效。

鼓励政策

  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责任保险

  《办法》提出,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应当遵循保本微利原则,合理厘定保险费率,并根据不同的医疗机构历年医疗纠纷赔偿情况实施费率浮动制度。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可通过招标或协商谈判等方式确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其医疗责任保险保费支出,从医疗机构业务费中列支,按照规定计入医疗成本。按照收入支出两条线管理的医疗机构,保险费用由财政列支。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现有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方的负担。

  议题2:审批

  行政审批纳入目录统一管理

  为依法严格控制行政审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会议审议通过了《东莞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目录》),市政府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将纳入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进行统一管理;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也将纳入《目录》。

  袁宝成强调,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凡是其他城市能做到的,东莞一定要做到;其他城市比东莞快的,东莞力争通过改革做得更快一点。要通过办法有效实施,创造实实在在的制度红利,努力让东莞成为全国市场主体审批最少的地级市之一。

  未纳入《目录》审批事项不得实施

  今后,行政审批的实施、监督和公开等将以《目录》为依据,未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实施。

  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审批。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只作出原则性管理要求,未设定行政审批的,不得设定行政审批。不得以备案事项、服务事项或者其他事项的名义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审批。

  不得将审批事项拆分实施

  对于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办事指南、业务手册等标准化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中应当明确审批依据、审批指南、审批期限、审批流程等要素和内容,但不得擅自变更法定要素和内容,不得将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审批环节、步骤等拆分实施。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设定和调整行政审批的,由市监察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清理出81项取消事项

  会议还审议通过我市第三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我市将共清理出81项取消事项、12项转移事项、22项下放审批事项、27项下放的日常管理事项和9项下放执法事项。

  据了解,这份审批事项的目录进一步清理了现有的投资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和认评事项,重点清理减少涉及实体经济、中小微企业发展等方面的行政审批。

  议题3:

  按期淘汰高污锅炉 政府一次性补助

  会议审议通过了《东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锅炉淘汰或改造项目财政补助实施方案》,对按期完成淘汰或改造的企业实施一次性财政补助。

  袁宝成强调,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加快我市城市能源结构调整,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财政资金要保持标准、补助到位,同时要消化存量,禁止增量,确保按期淘汰高污染燃料锅炉。 

  据了解,莞城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虎门镇(除沙角电厂群)、长安镇、塘厦镇、东莞松山湖高新科技产业园区、东莞生态产业园区、长安滨海新区全辖区,虎门港产业园区部分区域以及其他镇(街)建成区(含中心区)以上的范围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简称禁燃区),面积约为1163平方公里。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原则应于规定时间内依法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

  具体的补助标准为:对于禁燃区内使用的未满8年的4蒸吨/小时以上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10蒸吨/小时以下燃用其他高污染燃料锅炉,拆除后不再使用或改用清洁能源,一次性给予每蒸吨最高5万元的补助;

  对于10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拆除后不再使用或改用清洁能源,一次性给予每蒸吨最高10万元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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