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企业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24-01-15 11:29:0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省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相关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粤府〔2020〕60号)、《广东省深入推进资本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方案》(粤府函〔2021〕268号)等文件精神,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打造东莞上市板块,扩大直接融资比例,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是指在我市依法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本办法中所提及的上市后备企业是指注册地在东莞市,依据一定的基本条件和评价标准筛选并经市政府发文确认的拟上市企业。

第三条 进一步完善上市后备企业评审、认定、管理制度。按照“培育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做强一批”的要求,滚动建立上市后备企业队伍,构建企业上市平台,加速打造产业、产品、品牌优势,提升行业地位,实现跨越式发展。

第四条 加强对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分类指导。对基础较好但规模偏小的企业,要帮助引进战略投资伙伴增资扩股,壮大企业实力,鼓励企业通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以及利用债券等直接融资工具,实现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对接;发展能力较强、创新能力较高的规模企业,要尽快纳入上市后备企业队伍,重点扶持培育;对上市后备企业要加快改制步伐,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管理水平与盈利能力,完成上市辅导,实现申报上市。

第五条 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我市上市后备企业和已上市企业的认定、核实、奖励与管理工作,以及其他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工作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本办法中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单位是指市金融工作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单位是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第二章 上市后备企业认定

第六条 上市后备企业认定的组织管理。对东莞市企业改制上市进行培育,实行政府统筹、自愿申报、严格审查、社会监督的原则。由企业所在园区、镇(街道)经济发展部门(金融工作部门)负责受理企业的申请,推荐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上市后备企业认定的条件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登记设立,在东莞市市场监管部门注册、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满足如下财务指标要求之一的: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累计净利润不少于1000万元;

2.最近一年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且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

3.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1亿元;

4.满足中国证监会《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有关科创属性情形及相关证券市场对特定行业政策要求的,可酌情降低财务指标要求。

(二)企业董事会已制定上市具体计划,能提供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与具有保荐资质的券商、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其中一家或以上签订了上市辅导协议。

(三)有关园区、镇(街道)经济发展部门(金融工作部门)同意其申报上市后备企业,并出具推荐意见。

(四)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上市后备企业认定的流程

(一)拟上市企业向所属园区、镇(街道)经济发展部门(金融工作部门)提出认定为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的申请。

(二)园区、镇(街道)经济发展部门(金融工作部门)受理拟上市企业申请后,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及东莞市认定上市后备企业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出具是否同意推荐其为上市后备企业的初审意见。

(三)园区、镇(街道)经济发展部门(金融工作部门)初审后,将拟上市企业申报资料及初审意见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复审,组织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单位和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评审;对评审合格的企业,经征求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单位意见后,对相关企业进行认定。

(四)经领导小组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须通过“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办公室将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并出具调查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审定并发文确认。

已向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并被正式受理或已在广东证监局辅导备案的拟上市企业,不需经过现场评审、征求意见或公示,自动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享受上市后备企业同等待遇;由企业直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备案,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发文确认。

申报企业未能完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市后备企业认定条件,但经领导小组同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且经市政府批准的,可以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

第九条 上市后备企业的服务管理

(一)上市后备企业的服务管理期为六年(自企业被发文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起计算),进入上市后备队伍的企业,在服务管理期内,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困难的,相关职能部门为其设立“绿色通道”,实行“一企一策”。对于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应简化流程,加快工作进度。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应进行全程跟踪和积极协调,推动解决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上市后备企业分层管理制度,支持解决发展潜力较大、上市进程较快、需求较为迫切的企业遇到的问题,确保有限资源向优质企业倾斜。

(二)进入上市后备队伍的企业因重大技术性难题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筹备上市的,企业或上市辅导机构应及时上报所属园区、镇(街道)经济发展部门(金融工作部门)。园区、镇(街道)经济发展部门(金融工作部门)调查核实情况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取消其上市后备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及财政支持。涉嫌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可直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取消其上市后备企业资格。服务管理期满且在服务期内未向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或未经广东证监局辅导备案,或未有启动上市实质性工作的企业不再享有上市后备企业资格。如仍需享有上市后备企业资格,企业需进行重新申请和认定程序。

第三章 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措施

第十条 在“科技东莞与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发展利用资本市场项目经费,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通过上市融资等多种方式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优化企业规模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盈利能力。

第十一条 上市前奖励。经市政府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申请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且申请资料经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上市后首发融资奖励。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后,按首发募集资金总额给予分档奖励:

(一)募集资金不足3亿元的,奖励100万元;

(二)募集资金3亿元(含)以上不足5亿元的,奖励150万元;

(三)募集资金5亿元(含)以上不足10亿元的,奖励200万元;

(四)募集资金10亿元(含)以上不足15亿元的,奖励300万元;

(五)募集资金15亿元(含)以上不足20亿元的,奖励400万元;

(六)募集资金20亿元(含)以上不足25亿元的,奖励500万元;

(七)募集资金25亿元(含)以上不足30亿元的,奖励600万元;

(八)募集资金3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700万元。

第十三条 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奖励。对成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并进入基础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再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全国股转系统融资奖励。对成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企业,通过股转系统实现融资,按首次融资金额给予1%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十五条 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奖励。对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专板、专精特新专板首次挂牌的有限公司、股份制公司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6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发行债券奖励。对成功发行债券(企业债、公司债、资产证券化、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的非上市企业,按其债券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每家企业累计最高奖励50万元。

第十七条 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奖励。为加快我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实体经济和创新创业型企业,推进莞企产业转型升级,对在东莞市注册设立、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满足条件的予以奖励。

本办法所指的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设立,对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进行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是指受股权投资基金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租金补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受托管理且注册在东莞的股权投资基金总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连续3年的租房补贴,每次补贴标准为每年实缴租金的30%,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符合以上条件的基金管理人,以先缴后补的方式享受有关租金补贴。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奖励。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在东莞市的上市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合并或控制已设立的、持续经营的企业,被并购重组企业纳入东莞市上市公司的合并报表,且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单笔按其交易金额0.5%进行奖励,单笔奖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单家公司发生多次并购重组的,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九条 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上市企业的空间要素支持。保障对上市后备企业、上市企业的用地指标,允许按程序申请市统筹配置用地指标,支持纳入市重大项目,享受“绿色通道”审批,在规划调整、用地报批、供地审查、设计方案审查允许容缺受理、并联审查,加快项目审批效率。上市后备企业、上市企业和拟迁入东莞的上市公司工业用地可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土地出让底价按照出让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对届满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工业用地,可按相关规定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重建、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属于省确定的重点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国家规定的我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第四章 奖励流程及相关要求

第二十条 上市前奖励、上市后首发融资奖励、发行债券奖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奖励直接向市金融工作局提交申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或融资奖励、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奖励、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奖励应首先向各园区、镇(街道)金融工作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同意后将申报资料报送市金融工作局。

第二十一条 市金融工作局接受企业申报资料,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和出具审核意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政府审定。市金融工作局根据市政府批复,依照规定的专项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奖励资金按当年受理申请、分批拨付的原则进行管理。如申请总额超出本年度本项目市财政预算安排计划,按照先申请先拨付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三条 申请企业在本办法正式实施前已获得市财政培育资本市场项目经费资金奖励的,在申请奖励金额中作相应扣减。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企业和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专板、专精特新专板挂牌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或成功上市的,可参照本办法上市前奖励、上市后奖励的政策予以奖励,但最高奖励额度中应扣除其已经获得的同类奖励部分。

第二十四条 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由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作出撤消项目奖励、追缴项目奖励资金、3年内不再接收该企业的财政资金资助申请等处理措施,并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办法>通知》(东府办〔2021〕3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对满足相关资本市场奖励条件的企业适用《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办法>通知》(东府办〔2021〕39号)相关条款进行奖励。

附件:

东莞市推动企业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奖励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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