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工改 M1”项目企业入驻管理工作指引印发

企业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23-12-26 18:04:45

东莞市“工改 M1”项目企业入驻管理工作指引印发
 
近日,记者从东莞市工信局了解到,该局正式印发《东莞市“工改 M1”项目企业入驻管理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明确对“工改 M1”项目产权分割、入驻企业审核、入驻流程等进行详细指引。
 
根据《工作指引》要求,现代化产业园区内“工改 M1”项目工业生产用房最高分割转让比例为 100%。现代化产业园外的“工改 M1”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分割转让。因实施政府主导连片“工改工”而建设的工业安置房项目工业生产用房最高分割转让比例为100%。存量“工改 M1”项目及其他经市政府同意分割的项目工业生产用房最高分割转让比例为 70%。
 
同时,“工改 M1”项目开发主体应编制“自持及分割转让用房方案”,方案中须明确项目工业生产用房的分割转让比例、面积及范围等内容;存量“工改 M1” 项目还应明确分期转让的约定标准条件。镇街(园区)结合属地实际情况,对“自持及分割转让用房方案”进行审查确认,并出具审查意见函。
 
存量“工改 M1”项目及其他经市政府同意分割的项目原则上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申请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办理首次登记,按工业生产用房总计容建筑面积扣 除赔付或贡献用房建筑面积后的 30%办理增量工业生产用房转移登记;在项目达到“自持及分割转让用房方案”制定的标准条件后,申请对剩余可分割转让工业生产用房办理增量工业生产用房转移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工业生产用房分割转让后,自完成转移登记之日起原则上5年内(不含)不得转让过户。满5年要实行二次转让的,其转让对象必须符合入驻企业准入的相关规定,经属地镇街(园区)审批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工作指引》提出,入驻企业必须在“工改M1”项目所在地注册,属东莞市内注册并计划将原企业迁移(企业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至“工改M1”项目所在地的,可先行签订工业生产用房买卖合同后再迁移落户。属东莞市外注册且计划在“工改M1”项目所在地新成立法人的企业,须在“工改M1”项目所在地注册成立独立法人后方可签订工业生产用房买卖合同。
 
在其他要求方面,对涉及《广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2年版)》的“两高”企业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申请入驻,属地镇街(园区)需征求市发改局意见。 市发改局对企业综合能耗提出意见,对符合能耗要求的企业,由属地镇街(园区)按流程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能耗要求的企业,不得引进。年用电量500万度电及以上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项目,各属地镇街(园区)应引导项目单位依法依规做好节能审查工作。
 
对涉及《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且危险化学品使用量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有关数量标准的企业不得引进。对不在目录且使用量达不到标准的企业,由属地镇街(园区)依法进行审查。 对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入驻企业,须依法完善环保手续。 通过购买工业生产用房入驻“工改 M1”项目的企业,入驻审查由属地镇街(园区)负责,并向市工信局做好入驻企业备案工作。
 
《工作指引》还进行了企业入驻流程指引。包括:“工改 M1”项目备案。 拟实施工业生产用房分割转让的“工改 M1”项目在“自持及分割转让用房方案”审查确定后,应在“企莞家”平台办理备案手续。开发主体初审(3 个工作日内完成)。意向购买工业生产用房入驻“工改 M1”的企业可通过“企莞家”平台进行线上申报,填报《东莞市“工改 M1”项目购买工业生产用房企业入驻申请表》,由开发主体进行入驻资格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 镇街(园区)、部门审查(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开发主体初审通过后,须在“企莞家”平台将上述资料报属地镇街(园区)、市工信局进行审查或复核审查等。(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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