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医疗机构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医疗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24-01-15 11:28:22

各镇街卫生健康局、医疗保障分局,松山湖社会事务局,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1〕17号)要求,进一步探索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模式,保障慢性病患者长期用药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组织制定了《东莞市医疗机构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反馈。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19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1〕17号)要求,规范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推进分级诊疗服务,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满足慢性病患者的长期用药需求,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工作目标

在“合理、安全、有效”的前提下实施慢性病长期处方服务,减少患者往返医疗机构次数和就诊时间,解决慢性病患者配药问题,满足慢性病基本用药的需求。

二、长期处方的适用范围、病种及用药

(一)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作为应履行长期处方管理责任的主体,应满足以下条件:配备具有评估患者病情能力的医师、能够审核调剂长期处方的药师、相应的设备设施。满足上述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均可开具长期处方。

(二)医师。首次开具长期处方的医师需是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相关疾病专科或全科医师;续方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医师进行。鼓励优先选择签约家庭医生开具长期处方。

(三)实施病种范围。根据“疾病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要持续用药、社区慢病管理依从性好”的原则,暂将高血压、冠心病、癫痫、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支气管哮喘、糖尿病、类风湿关节炎、慢性肾炎等42种病种纳入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范围,有关病种及其对症用药目录详见《东莞市慢性病长期处方适用病种及对症用药目录》(附件1,下称《目录》)。

(四)长期处方用药范围。治疗慢性疾病的一般常用药品均可用于长期处方。医疗机构开具长期处方,鼓励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以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国家重点监控药品、抗微生物药物(治疗结核以及特殊部位的细菌、真菌感染需要长疗程治疗时除外)、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胰岛素及其类似药物除外)及其他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处方开具要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除有政策明确规定外,原则上非《目录》的病种及药品品种不得开具超过4周(28天)用量的长期处方。

三、实施方法

(一)长期处方开具流程。符合资质的医师为慢性病患者开具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前,应向患者充分说明长期处方用药的潜在风险,并和患者签订《慢性病长期处方知情同意书》(附件2),明确风险、权利和义务。如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在其就诊时由直系亲属或相关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签订。接诊医生充分评估患者的健康情况(查看患者健康档案、历史就诊和用药记录、当前体征信息、血压血糖情况、用药风险等),符合条件的可开具长期处方,并在病历中详细记录有关信息。

(二)处方样式。长期处方的样式、内容应当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并在处方上注明“长期处方”字样。

(三)首次长期处方。可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相关疾病专科或全科医师开具。首次开具长期处方前,医师应当对患者的既往史、现病史、用药方案、依从性、病情控制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确定当前用药方案安全、有效、稳定的情况下,为患者开具长期处方。首次长期处方量一般不超过4周(≤28天)。

(四)续方。根据慢性病特点,对于病情控制平稳、主动配合医务人员随访的慢性病患者,医师严格评估后,续开长期处方量可延长至最长不超过12周(≤84天),并在病历中记录,患者通过签字等方式确认。可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相关疾病专科或全科医师续开长期处方。

(五)出现以下情况,需要重新评估患者病情,由医生判断是否终止长期处方:

1.患者长期用药管理未达预期目标;

2.罹患其他疾病需其他药物治疗;

3.患者因任何原因住院治疗;

4.患者发生了不能耐受的药品不良反应;

5.其他需要终止长期处方的情况。

终止后再次开具长期处方的,应当按照首次开具长期处方进行管理。

(六)长期处方的审核调配。医师开具符合规定的长期处方后,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者社会零售药店进行调剂取药。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的药师应对长期处方进行审核,并对患者进行用药指导和用药教育,有条件的可向患者发放用药教育材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不具备药师审核处方条件的,应当由医联体内上级医疗机构的药师通过互联网远程进行处方审核或提供用药指导服务。药师在审核长期处方、提供咨询服务、调剂药品工作时,如发现药物治疗相关问题或患者存在用药安全隐患,需要进行长期处方调整、药物重整等干预时,应当立即与处方医师沟通进行处理。

(七)长期处方药品的领取。原则上由患者本人领取长期处方药品。特殊情况下,因行动不便等原因,可由熟悉患者基本情况的人员(代办人),持本人及患者有效身份证件代为领取,并配合做好相应取药登记记录。鼓励通过配送物流延伸等方式,解决患者取药困难问题。

四、长期处方各环节管理

(一)医疗机构应当履行本机构长期处方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机构长期处方管理工作制度,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满足患者用药需求。可在普通内科、老年医学、全科医学等科室,为患有多种疾病的老年患者提供“一站式”长期处方服务,解决老年患者多科室就医取药问题。建立健全长期处方信息化管理,将慢性病患者(特别已签约家庭医生服务的)长期处方用药信息纳入健康档案管理。

(二)明确处方医师为长期处方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医师开具长期处方,需对患者的既往史、现病史、用药方案、依从性、病情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续开长期处方,需根据患者病历信息中的首次长期处方信息,结合长期用药管理目标及注意事项等,对患者进行评估,所有评估情况应在病历中详细记录。

(三)药学部门负责药品供应保障、长期处方审核和用药教育。药学部门加强药品效期管理和库存管理,对纳入慢性病长期处方目录的药品应保证合理库存量。药师在对长期处方进行审核时,如发现患者存在不适宜长期使用处方药品等情况时,应当立即与处方医师沟通处理。鼓励药学部门通过药学门诊、电话、微信等方式对长期处方患者进行随访,在发放慢性病长期用药药品时,应主动向患者开展用药教育,告知患者关于药品储存、用药指导、病情监测、不适随诊等用药安全信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四)定期组织对长期处方进行专项处方点评。将长期处方患者的诊疗纳入医疗管理统筹安排,严格落实有关疾病诊疗规范要求,加强质量控制和管理,保障医疗安全。要加强对医师、药师的培训,定期组织开展专项处方点评,并将点评结果纳入绩效考核。

五、工作要求

(一)卫健部门应指导医疗机构做好长期处方管理,按规定开具的慢性病长期处方,不列入“大处方”管理,产生的药品费用不纳入医疗收入增幅、门诊次均费用增幅、门诊次均药品费用等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其他考核工作也视情况进行单独管理。对各医疗机构使用慢性病长期处方药品实行单独核算,单独考核。加强长期处方的审核、点评、合理用药考核等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

(二)医保部门支付长期处方开具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不对单张处方的数量、金额等作限制,参保人按规定享受待遇。医保部门在制定区域总额预算管理时,应当充分考虑长期处方因素。医保部门应当提高经办服务能力,方便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刷卡结算,为参保人提供长期处方医保报销咨询服务。加强智能监控、智能审核,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三)各医疗机构要主动开展慢性病长期处方的宣传教育,引导慢性病患者认识和理解长期处方政策,保障慢性病患者长期用药安全。

(四)市卫生健康局和市医疗保障局可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东莞市慢性病患者用药长期处方适用疾病病种及其用药范围定期进行增减,调整周期暂定2年。各医疗机构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局和市医疗保障局反馈。

(五)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并根据上级行政部门工作意见适时调整。

附件:

1.东莞市慢性病长期处方适用病种及对症用药目录

2.慢性病长期处方知情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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