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8种可以拒交物业费用”情况有误

住房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8-04-10 09:28:56
  网传“8种可以拒交物业费用”情况有误
 
  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物业管理条例》又有新改动了。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中涉及了《物业管理条例》中4个条款的修改和1个条文的删除。
 
  一石激起千层浪。在上述“决定”公布后,网上盛传“根据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出现这8种情况,您可以理直气壮地拒缴物业管理费”。
 
  记者采访了解到,“物业资质核定”和“物业管理条例修改”,东莞已有相应的行动。而网传的“8种可以拒交物业费用”的情况,接受采访的律师认为其表述有误。那么东莞的真实情况是……
 
  上述“决定”,涉及了“物业资质核定”等4个条款的修改和1个条文的删除。一石激起千层浪,在上述“决定”公布后,网传“根据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出现这8种情况,您可以理直气壮地拒缴物业管理费”,具体内容如下:
 
  在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中,业主在以下8种情况可以拒缴物业管理费:
 
  一、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二、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三、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四、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五、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六、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七、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
 
  八、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 东莞情况 /
 
  《东莞市物业管理办法》今年2月已审议通过
 
  其实,关于“取消物业公司的资质认定”,东莞从今年1月1日开始就执行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上述《物业管理条例》的部分修改,引起社会高度关注。不少东莞市民要问了,东莞关于物业管理方面的立法,又有哪些最新进展呢?
 
  记者从东莞市房管局了解到,今年2月份,市政府常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了《东莞市物业管理办法》,等待市政府签署后,将以市政府规章形式印发实施。
 
  东莞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物业管理产业规模迅速发展,不过群众针对物业管理的意见和投诉也在日渐增加。物业立法,填补了我市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空白,让以后的物业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 相关链接 /
 
  《物业管理条例》修改的相关内容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19日签署国务院令,于4月4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出部分修改,涉及4个条款的修改,删除1个条文,删去的条文为第五十九条。具体内容如下:
 
  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删去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各方声音
 
  / 律师代表 /
 
  可拒交物业费的说法有误
 
  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苏崎分析认为,上述拒交物业管理费的8种情况中,第二点说法是错误的: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管理协议或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跟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也是生效的;第四、五点是正确的,不过举证有难度;第七点,因房屋质量问题而拒交物业管理费,要分多种情况:何种质量问题、是否在保质期内等,需要细化才能做判断;第八点,说法有误,不管是哪种物业,其物业费的定价和物业本身的服务星级、服务内容相符,且不超过政府指导价格,一般来说就是合理的。
 
  / 协会代表 /
 
  法规修改有利于行业进步
 
  东莞物业管理协会会长谢海波告诉记者,《东莞市物业管理办法》的最终版本还没公布,具体情况还不能讨论。从目前来看,东莞大多数小区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主要矛盾是物业服务水平与业主的期望值不平衡。其中,人工的快速上涨导致物业管理成本增加,部分物业公司在亏本运营。东莞多数小型项目(一般为500户以下的小区),物业公司在公共维修投入方面是远大于公共收益。“我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有利于改善业主和物业之间的关系,不过这需要一个磨合的过程。”
 
  / 物管代表 /
 
  网传拒交物业费的情况有争议
 
  “网传的8种拒交物业费的情况,有多条标准都是难以直接界定的,有一定的争议性。”广东尚佳物业管理公司董事长李美丽认为,在实践过程中不一定适用,“以第二点为例,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如果出现物业公司中途接收小区,或者物业公司在业主到场收楼时才与业主签订合同,但业主长期不收楼,那物业公司如何收费运营管理小区呢?
 
  / 业委会代表 /
 
  物业和业主要互相体谅
 
  “上述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情况看起来貌似合适,不过实施有难度。譬如,新建小区有部分业主是投资客,他们可能到卖房的时候才去交管理费。”大朗碧水天源小区业委会主任叶福照,“五星级酒店服务,有时候也有出错的时候,个人建议是无论物业管理条例怎么修改,最重要的还是业主和物业相互体谅,互相进步。”(来源:东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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