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出租人出租物业污染环境责任追究办法征意见
“包租公”“包租婆”们现在不能“只管收租,对污染项目不闻不问”,出租物业给人做生产经营,若污染生态环境,出租人将被追责。7月31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东莞市出租人出租物业污染环境责任追究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构建出租人出租物业环境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出租人的责任。市民群众可以在8月14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从源头切实解决企业环境污染及安全生产问题。
《意见稿》明确了对出租人出租物业的追责原则、追责情形、追责主体等内容。其中,污染环境的责任追究遵循“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凡承租人存在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的,必须查清事实、分清责任,除由环保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承租人污染环境的行政责任外,相关部门还应依法追究出租人的相关责任。
出租人不限于个体出租人,村(居)委会、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出租集体物业给承租人从事建设项目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环境污染,经查证属实的,都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征集意见通道
写信:东莞市南城体育路15号东莞市生态环境局512室
电话:0769-23391223
邮件:dgsthjfgk@163.com(记者 周桂清)(来源:i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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