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买家违约未成交 中介竟扣房产证

住房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6-06-17 08:38:14
 
  二手房交易:买家违约未成交 中介竟扣房产证
 
  二手房交易要注意了,在签署《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时,卖方不要忘记加一条,买方在出现违约时,卖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第一时间将原来存放在中介公司的产权资料拿回。最近,南城西平的周女士就因为在签署《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时,少写了这么一条,买方不配合解除合同时,卖方周女士从中介公司不能及时拿回房产资料,导致房屋不能及时卖出。周女士将该事件投诉到东莞市房管局时,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了解之后,认为该纠纷为合同纠纷,建议业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目前,买卖双方都准备就此事上述法院。
 
  单方面解约合同房产证却不能及时拿回
 
  “中介为了脱责,可以随意扣押卖方的房产资料?”周女士介绍称,她于2016年1月份将位于南城西平的国际公馆香榭里79栋的一套物业委托国际公馆三期铺面的房产中介旭达置业出售。1月13日在该中介处,周女士与潜在买家及中介三方签订了由中介公司提供的《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该物业在办出房产证后45天内买方需要完成贷款申请,如果无法申请贷款或贷款金额不足,买方有30天的筹款期,超过上述时间需要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在筹款期到期后超过20天,卖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周女士委托该中介于2月2日办出该物业房产证,并在2月份配合买方和中介去兴业银行办理了房贷申请,在和中介确认交易付款时间后,周女士签订了南城另一套住房的购房合同并选择了一次性付款方式,打算用这套物业的款项来支付刚买的住房。3月中旬开始,周女士多次联系该中介后才得知因买方征信问题贷款申请无法通过,但该中介未及时将该合同的违约责任明确告诉买方,且买方无法确定是否能在筹款期内筹足款项。在周女士的再三要求下,该中介于4月18日才向买方发出业务联系函,买方在收到该函件后还是不能明确筹款时间。
 
  周女士表示,这种情况下,她被迫加价与刚购买的物业业主改签购房合同,并将一次性付款方式改为按揭方式。在5月份到达合同约定的单方面解除合同时间后,周女士向中介和卖方发出解约通知。解约之后,周女士多次要求旭达置业返还保管在该中介处的房产证等房产资料,但该中介以买方纠缠或合同未到期为由坚决不予归还。周女士感到十分疑惑,合同为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条款和到期时间中介应该最清楚,并且该中介负责人多次表示合同确实已到期,但房产资料还不能归还给周女士,因为买方还没书面同意解除合同。按合同约定,中介公司最长可以暂扣周女士的房产证等房产资料两年时间。对于此事,周女士十分不能理解,买方违约,房屋交易不成功,为啥中介公司还可扣押她的房产证。为此,周女士将此事投诉到东莞市房管局及东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买方不接受解约中介就不肯归还业主房产证
 
  东莞旭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就此事件给东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的回复称,周女士在该公司的卖房合同是经过买卖双方及该公司三方友好协商的情况下签订的,不存在欺诈隐瞒,该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卖方周女士在签署该合同后将产权资料原件委托该公司保管。并用于办理该物业的交易手续。非本合同被解除或三方终止本合同或卖方取得买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卖方不得向旭达置业公司索取该产权资料原件。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该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旭达置业公司负责人表示,卖方周女士于2016年5月8日致函买方,单方面解除该合同,但买方并未同意,而是委托中介方于5月17日致函卖方,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至今卖方并未配合履行。因此,卖方已准备根据该合同的约定,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卖方。卖方称,中介方不配合卖方解除合同,作为居间方的中介公司,并非买卖一方,中介部具备有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解约权,该公司只能依据买卖双方的指示,或者在买卖双方出现纠纷后,根据人民法院判决书,继续履行该合同,或者是解除该合同退还产权资料原件。
 
  目前,该公司已多次约买卖双方到该中介就该合同继续履行或解除后的处理进行协商解决。但最终买卖双方至今并未就解除该合同达成一致。因此,旭达置业公司建议买卖双方尽快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如法院判决确认解除该合同,该公司将根据生效的判决书立即退还卖方的产权资料原件。同时,如中介公司未按照该合同约定单方退还,买方将有权追究中介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指示条款,追究中介公司的合同法律责任。
 
  “我就很后悔,当时在签署购房及中介合同时,因为没经验,没有加上一句:对方违约,我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时可第一时间从中介那拿回房产证等房产资料。搞得现在这么被动,要耗时耗力去打官司拿回自己的房产资料。”周女士将自己的遭遇投诉到东莞市房管局时,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了解之后,认为该纠纷为合同纠纷,建议业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目前,买卖双方都准备就此事上述法院。(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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