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欠缴管理费 物业公司能否加收“滞纳金”?

住房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7-11-24 11:56:39
  东莞市民冯小姐近日有点郁闷,因为自己的疏忽,迟交物业管理费而被多收了1000多元的物业滞纳金。那么,业主欠缴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能加收“滞纳金”吗?滞纳金收取的标准由谁来定?如果业主欠缴管理费,物业公司能否加收“滞纳金”?能不能以失窃为由拒交物业管理费?拖欠物业管理费会有哪些后果?
 
  事件
 
  忘了按时缴物业管理费 这位业主要交滞纳金
 
  2015年10月份,冯女士在莞城买了套二手房,但没入住。2016年1月,房屋交易手续办理完毕后,她和前业主到管理处办理房屋交接。冯女士说,当时结清了房屋的相关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当时还和物业公司签订了管理协议。”
 
  直到今年11月15日,冯女士才想起自己没交今年的物业管理费。去到现场,物业人员告诉她,10个月的管理费是2700元,而且还有1050元的滞纳金。冯女士觉得有点冤枉,“我一直没住。即使我有过错,但物业公司也没催过我或提醒我来交物业管理费用呀!”
 
  物业方的解释是,从今年1月1日开始,他们小区开始收迟交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收费标准今年年初曾在小区公布。另外,物业公司曾给冯女士投递催缴提醒的信件,并曾于今年年中在她的门上张贴过催缴通知单。双方经过协商之后,滞纳金减免一半,冯女士交完物业费后办理了直接扣费的业务,“以防又忘记交费”。
 
  法律问答
 
  物业管理费不能随便拒交
 
  物业管理费这东西,和很多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那么,业主欠交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能加收“滞纳金”吗?滞纳金收取的标准由谁来定?另外,如果物业被盗,能否以失窃为由拒交物业管理费?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又会有哪些后果?听听律师曾小彬怎么说。
 
  焦点一 业主什么时候需要交纳物业管理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因此,在建设单位已将物业交付给业主使用之日的情况下,物业管理费从物业交付给业主使用之日起即应由业主承担。
 
  焦点二 业主能否以未入住而拒交物业管理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如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就不能以未入住,即未享受物业服务为理由而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
 
  焦点三 业主欠交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能收“滞纳金”吗?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是一种违约行为,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对滞纳金有约定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滞纳金,没有约定的,则根据物业公司实际所受的损失要求业主赔偿。
 
  焦点四 滞纳金收取的标准由谁来定?
 
  一般,滞纳金可以由双方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上进行约定,如双方对滞纳金没有约定,则根据损失进行确定。
 
  焦点五 业主能不能以失窃为由拒交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从该定义看,物业管理并不包括安保服务,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只要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就必须按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小区物业管理不到位,业主可以取证,另行起诉物业公司,而不能作为拒缴物业管理费的理由。否则,应承担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违约责任。
 
  焦点六 拖欠物业管理费会有哪些后果?
 
  拖欠物业管理费是一种违约行为,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对该违约行为约定了违约金(滞纳金),在违约金(滞纳金)未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业主除了需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之外,还应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滞纳金),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焦点七 业主什么情况下可以拒交物业管理费?
 
  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业主一般不得拒交物业管理费,但业主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可请求物业公司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来源:东莞时报)
 

点击进入莞讯网首页>>

品牌介绍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DMOZ目录
本站部分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和网友发布,如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我站客服,我们将尽快处理,谢谢合作!
Copyright © www.guannews.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莞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