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主要数据成果的公报

地产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4-03-24 10:06:23
关于广东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主要数据成果的公报
关于广东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主要数据成果的公报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省于2007年全面启动广东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工作。我省二次调查严格按照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要求,充分应用卫星遥感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历时3年,全面完成了二次调查任务,并以200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汇总二次调查数据,全面查清了全省土地利用状况,掌握了各类土地资源家底。

  二、全省耕地分布与质量状况

  (一)耕地分布

  珠江三角洲平原地区的耕地面积为60.72万公顷(910.79万亩),占全省耕地总量的23.98%。粤西北山区耕地面积有87.56万公顷(1313.45万亩),占全省耕地总量的34.58%。粤东沿海区耕地面积为24.71万公顷(370.70万亩),占全省耕地总量的9.76%。粤西沿海区耕地面积80.23万公顷(1203.39万亩),占全省耕地总量的31.68%。

  (二)耕地质量

  全省耕地按坡度划分,2度以下耕地150.95万公顷(2264.27万亩),占59.61%;2—6度耕地40.59万公顷(608.88万亩),占16.03%;6—15度耕地40.44万公顷(606.60万亩),占15.97%;15—25度耕地9.41万公顷(141.18万亩),占3.72%;25度以上耕地11.83万公顷(177.40万亩),占4.67%。

  全省耕地中,有灌溉设施的耕地179.29万公顷(2689.42万亩),比重为70.80%,无灌溉设施的耕地73.93万公顷(1108.91万亩),比重为29.20%。

  三、耕地减少幅度较快,耕地保护形势依然严峻,必须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我省实有耕地数量基本稳定

  二次调查数据显示,2009年全省耕地253.22万公顷(3798.33万亩),比一次调查时(1996年10月31日,下同)325.44万公顷(4881.67万亩)减少72.22万公顷(1083.34万亩)。

  全省人均耕地呈下降趋势。由一次调查时人均耕地面积0.66亩减少为二次调查时人均耕地0.39亩,人均减少0.27亩。

  二次调查耕地保有量(包括耕地和可调整地类)面积为309.04万公顷(4635.70万亩)。与一次调查比较,全省耕地保有量面积减少了16.4万公顷(245.97万亩),其中耕地面积减少72.22万公顷(1083.34万亩),可调整地类面积增加55.82万公顷(837.37万亩)。我省耕地保有量虽然超过国家下达任务(二次调查我省耕地保有量与《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下达我省2020年耕地保有量任务比较,超出272.65万亩),但综合考虑现有耕地数量、质量和人口增长、发展用地需求等因素,我省耕地保护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优质耕地资源和人均耕地面积仍面临减少趋势。因此必须始终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将耕地保护作为土地管理的首要任务坚决落实。严守耕地红线,确保耕地实有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

  四、建设用地增加虽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但土地利用比较粗放,应继续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二次调查数据显示,2009年全省建设用地面积180.96万公顷(2714.40万亩),比一次调查时142.56万公顷(2138.46万亩)增加38.40万公顷(575.94万亩)。

  建设用地增加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是相适应的,但全省建设用地利用粗放、效率不高的情况依然较普遍。在建设用地中,仍有“批而未用”土地面积1.70万公顷(25.49万亩)。同时,农村实际居住人口逐年下降,但村庄用地逐年增加,从一次调查时63.82万公顷(957.34万亩)增加到78.83万公顷(1182.45万亩),增加15.01万公顷(225.11万亩)。全省建设用地总量与《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下达广东省2020年的建设用地规模比较,还有20.84万公顷(312.6万亩)净新增建设用地空间,但部分市、县建设用地总量已接近或超过2020年规划控制目标数。

  继续保持适度投放增量土地,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增量用地的需求,同时进一步加大盘活存量土地力度,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和推进“三旧”改造工作,促进经济转型发展和质量提升,结合新型城镇化工作、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加大建设用地复垦力度。

  五、相关政策说明

  充分共享应用二次调查成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编制、调整相关规划和计划时应采用二次调查成果数据,充分发挥二次调查成果的基础性作用,切实推动二次调查成果广泛应用。

  二次调查成果公布后,因分类标准、统计口径等问题与相关部门业务统计数据有差异的,不影响部门业务数据的使用和考核,并根据国家退耕还林、退田还湖等有关政策,通过林业、河湖整治作逐步调整。相关数据和支农惠农政策,不因地类变化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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