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再征意见

住房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20-09-30 12:38:09
  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再征意见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房屋的“养老金”,事关众多业主的利益。9月29日上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相比原有管理办法,《意见稿》有哪些新变化?交存标准、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缴存模式、资金紧急使用范围等多个方面均得到完善修改。
 
  新修订的《意见稿》明确,已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经业委会申请,维修资金可以划转业委会自行管理。
 
  根据现《管理办法》,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其中:住宅40元/m2、非住宅50元/m2。现实是,自我市实施维修资金政策以来,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10年未调整,已严重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也不符合建设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的水平。
 
  《意见稿》第七条提出,市维修资金中心应当根据本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确定、公布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标准,并适时调整。
 
  目前由市造价站牵头,联合到广州、佛山等多地进行调研学习,深入了解周边城市关于建安造价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出一份科学的、经得起考验的住宅建安造价参考指标,作为我市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的依据。
 
  《意见稿》提出,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的商品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为买受人代交首期维修资金。建设单位销售房屋时,应当凭专户管理银行出具的已代交首期维修资金凭证,向买受人收回已代交的首期维修资金。房屋购买人未按照本办法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此前《管理办法》规定,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仅限于电梯)经“双2/3业主”同意,实行一次性表决的方式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按幢设立用于电梯紧急情况下小额维修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备用金。
 
  《意见稿》第二十六条明确提出,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同约定立即组织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紧急情况不限于电梯故障,还包括消防设施故障,屋面、外墙渗漏,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排水设施堵塞、爆裂等紧急情况。
 
  《意见稿》拟定工程预算金额在8万元(含)以上的使用业务需引入工程造价预算、结算审核服务,审价费用由三家专户银行平均分担。(记者 付碧强)(来源:东莞时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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