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退定 “老公”领钱
2010年12月11日,梁女士到樟木头镇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项目中看楼并拟购买,本应支付定金5万元,但梁女士由于信用卡额度不足,最终交付定金3.3万元,双方签订了《房号确认单》,之后还签订了认购书。
但是,当梁女士再次到售楼处要求履行房屋购买合同时,却被告知该房已转售他人。梁女士只好要求退定金,但销售人员称自己没有权限返还定金,要等公司内部审批。
之后,梁女士多次要求退还定金,该房地产公司最后答复称,公司于2012年3月19日经过内部审批后同意退款,已于2012年4月17日将定金3.3万元通过财务部员工周某的个人账户转账给其“老公刘某”了。
梁女士感到很离谱:自己并未收到33000元退款,丈夫姓胡,并非房地产公司所称的“刘某”,她本人也并不认识所谓的“刘某”。
事件历时近两年,定金却还没要回来,梁女士忍无可忍,于2012年12月将该房地产公司起诉至市第三人民法院,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共计6.6万元。
此“老公”非彼“老公”
庭审时,该房地产公司提交了梁女士的委托书、结婚证、收据、遗失证明、收款证明等证据,证明梁女士委托其丈夫“刘某”办理退定手续,“刘某”已收到退还定金3.3万元。
该公司表示,当时曾多次催促,但梁女士未缴纳剩余定金,所以并没有达到认购物业的条件,而且梁女士申请退还已交定金,在此情况下,其有理由相信梁女士放弃购买涉案房产,并有权将该房产售予任意第三人,请法院驳回梁女士全部诉讼请求。
梁女士则称自己并不认识“刘某”,“刘某”并非其丈夫,并提交了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证据证明。
法官审查发现,双方提交的证据中关于梁女士的身份信息及婚姻信息并不一致,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上梁女士的照片并非其本人。
梁女士当庭申请司法鉴定,要求查明事实,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后因房地产公司未能提交证据材料原件导致司法鉴定程序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