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起东莞一律采用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住房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4-12-11 10:28:01
  2015年起东莞一律采用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从明年1月1日起,东莞将统一使用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据悉,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各大条款改动不大,但有些条款序列和表述发生了变化。其中,新版合同明确,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合同内文不符导致有关权利不能实施,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或“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据悉,2015年1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2015年1月1日后竣工验收合格进行现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一律采用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15年以前已办理预售或已现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继续使用原合同文本订立合同。通知没有涉及二手住宅买卖合同。
 
  记者对比新旧版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现新版合同各大条款改动不大,但有些条款序列和表述发生了变化,实操性更强。例如在表述上,在商品房基本状况上,新版合同在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取得地块的方式多出了“出让”、“划拨”等方式,而老版未明确“划拨”。对于一些购房者不明就里错将办公房买为“住宅”,新版合同也作了很好的规避,比方说进一步明确了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的字眼表述。
 
  新版合同还有效规避一些实用面积与“合同面积”不符导致的纠纷。比方说,新版要求将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其预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共有建筑以及抵押情况均有详细标注框格。
 
  针对上述情况,新版合同称,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之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登记备案或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而且,“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新版合同还称,其间,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或“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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