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农民个人建房总面积不得超600平米

住房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5-04-13 08:13:26
  东莞农民个人建房总面积不得超600平米
 
  昨日,记者从市政府网站了解到,市委政策研究室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农民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意见。
 
  根据《暂行办法》,农民住房改造建设遵循集约用地原则,严格限制占用耕地建住宅,非房地产项目配建的安置房一律不得将安置房作为商品房对外销售。值得关注的是,个人建房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其中住宅基底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住宅建筑总面积不超过600平方米,层数不大于四层。
 
  农民住房建设严格限制占用耕地
 
  《暂行办法》所称的农民住房,是指主要用于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房需求及相关公共需求建设的房屋,包括拆迁安置房、农民公寓、农民安居房和保障性住房。
 
  《暂行办法》规定,拆迁安置房是指因“三旧”改造、城镇建设而实施土地和房屋的征收、收回或收购时,为保障被征收、收回或收购房屋所有权人的居住需要而建设的安置保障用房。农民公寓是指根据城乡建设需要或住房改善需要,使用农村(社区)集体土地,由农村(社区)集体和农民共同投资并组织建设的连片、多栋、高层房屋建筑。
 
  农民安居房是指为保障农民的基本住房需求,在土地现状不突破现有村庄范围的前提下,以分散安置的形式,在农村宅基地上改建、扩建、翻建、异地重建的个人建房以及在政府的统一规划下,由农村(社区)集体统一安排,组织符合条件的农民在现有宅基地上通过自主联合、共同出资建设的联户建房。
 
  根据要求,农民住房改造建设遵循集约用地原则,积极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鼓励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未利用地建设,严格限制占用耕地建住宅。
 
  非房地产项目安置房不得当商品房销售
 
  《暂行办法》提出,安置房可以采取政府统建、改造主体配建、农村(社区)集体自建或与其他单位合建等多种方式进行建设。安置房建设用地要尽量使用原改造用地,涉及拆旧腾挪并能实现复耕的可以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按省市有关程序向省申请周转指标供应安置房建设。
 
  值得关注的是,安置房建设项目可以参照市属重点工程纳入绿色审批通道,使用原有建设用地的安置房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先行动工,非房地产项目配建的安置房,一律不得将安置房作商品房对外销售。
 
  农民公寓不得销售转让出租抵押
 
  在农民公寓建设方面,根据规定,群众有意愿、集体经济力量雄厚、与村民签订了具体家庭分户、公寓配售和征地拆除补偿协议的村(社区),经批准后可以建设农民公寓。经过市、镇两级调查确认,原村已经没有可适用的闲置用地,才可以申请新增建设用地建设。
 
  《暂行办法》规定,农民公寓建设原则上要达到不少于300户或1000人的标准。值得关注的是,农村(社区)集体在建设前应制定具体配售方案,配售价格不应低于建设总成本,农民公寓不得销售、转让、出租、抵押,确实需要转让的,由所属村(社区)按其成本价回购。
 
  农民个人建房总面积不超600平方米
 
  记者了解到,农民安居房包括个人建房、联户建房、解困房三种形式。根据要求,因为征地拆迁暂时未有拆迁安置房、农民公寓,而且无法使用边角地、插花地等村内空闲地异地重建的,或者因为家庭困难无法自建房或无资金购买农民公寓的,可以选择申请建设解困房。
 
  值得关注的是,个人建房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其中住宅基底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住宅建筑总面积不超过600平方米,层数不大于四层,第一层层高不得高于4.5米,第二层及以上的层高不得高于3.5米。此外,联户建房采取多户联排等形式,联户建房的户均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记者 唐红杰)(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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