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电梯由物业公司负首责 明日起实施

地产   来源:东莞时间网-东莞日报  责任编辑:天下  2013-12-31 15:10:19

住宅电梯由物业公司负首责 明日起实施

 

  早在2012年东莞就启动了改革试点,电梯安全监管工作走在全省全国前列 本报资料图片 郑家雄 摄

  讯 住宅电梯出事故,物业公司要负首责;安全生产遇到危险情况,从业人员有权停止作业……从明日起,我国将有一批新法新规将正式实施生效。

  《特种设备安全法》 住宅电梯出事故物业要负首责

  电梯出现安全事故,谁担负首要责任?从明日起,我国首部《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设法》)正式实施。该法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产权人以及各方职责进行更加详细的划分。

  根据该法的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当电梯在运行中发生故障,如门不能打开、停止运行等等,负责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接到信息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正确进行救援和修复。

  新法还规定,电梯等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这就意味着该法明确了。小区物业公司受业主委托管理电梯,应承担使用管理主体责任。所有的维修、保养、出现事故的救援,首先要找物业;如果涉及制造、维护保养问题,由使用者、运营单位再与其他单位协调。

  据了解,2012年我市在用的电梯数量超过56000台。2012年7月31日,我市召开专门的工作会议,决定率先在全省范围内启动电梯安全监管改革试点工作,并发布了《东莞电梯安全实施方案》,该方案的核心内容就是,以合同的形式明确了电梯的“使用权者”对电梯安全的主体责任。

  按照该方案,所有的电梯“所有权者”与“使用权者”要签一份授权委托格式化合同,通过这种方式来明确“使用权者”对电梯安全的首负责任。如果电梯的“所有权者”与“使用权者”是同一单位,那么,“所有权者”对电梯安全有首负责任。

  东莞市安监局还在该局网站专门开辟了电梯安全监管改革专栏,并公示了《电梯使用登记及定期检验所需资料》、《电梯授权使用管理合同示范文本》等统一的格式合同范本。该局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电梯安全监管工作,东莞早已率先试行,并效果良好,目前东莞在这方面已走在全省全国的前列,此次的《特设法》将在更高层面上为东莞的电梯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私自向排水管道排放污水可罚款50万元

  今后,如果再向雨水管道倾倒污水,将可能会被处以50万元的罚款。

  明日起开始实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将正式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法治轨道。该条例对规范排水单位和个人的排水行为,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管理方面对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保护等做了详细规定。

  在规范排水单位和个人行为方面,该条例明确不得与雨污管道混接,以及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必须要按许可要求排放污水;明令禁止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有毒有害和腐蚀性废水废渣、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损毁盗窃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占压设施和其他危害设施安全等行为,避免对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损害。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取得排水许可证私排污水的,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以5万-50万元罚款。同时,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东莞水务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新法的生效实施将意味我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终于有法可依了,“这对我市的排水与污水治理等工作的落实起到促进作用,我们也特别希望各排水单位能自觉学习与遵守《条例》的内容”。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遇危险情况从业人员有权停止作业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下称《条例》)明天将正式实施,该《条例》首次明确安全生产主体为生产经营单位,并首次在地方性法规层面明确和细化了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要求“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必须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条例》明确要求,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机械制造、交通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制定。

  《条例》还要求,监管部门应实行安全生产诚信分类管理,激励没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对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则登记在案。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信息,应通过政务网站或者其他方式“曝光”。

  此外,《条例》赋予了从业人员“知情权”,并赋予了从业人员的“拒绝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安全生产一直是社会各界关心的话题,新《条例》的正式实施将大大提升安全生产的法律保障,我们接下来将要做好新《条例》的宣传与普及工作,提高工人、企业及监管人员的认识”,东莞市安监局有关工作人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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