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廷拆迁律师:你的房子到底怎么评估的?

住房   来源:中国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6-12-15 11:24:07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可知,对于房屋的价值评估,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基于此,明确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择,是直接的给予被征收人一项重要权利。也就间接的在公民和政府部门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约关系,让被征收人直接参与到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征收活动中。
 
  然而,在我们盛廷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几千件案件中,存在着不少征收部门一手包办的现象。也就是征收部门不通过被征收人的协商,直接委托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价值评估。这样的做法,往往会导致评估的结果公信力不足,或是评估结果不公正。
 
  宁夏的马先生在房屋被征收时,也遭遇了征收部门的一手包办。
 
  因旧城区改造的需要,马先生的房屋被划入了征收规定的范围。因为对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存在异议,马先生委托了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的杨强律师,走上了法律维权之路。
 
  对于异议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盛廷律师首先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令人气愤的是,固原市人民政府作出了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决定。
 
  面对一份未查明案件基本事实,未履行法定的审查义务,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盛廷律师决定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基于此,固原市人民政府辩称,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马先生与原州区人民政府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故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被征收的土地及房屋给予了房地产市场价值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搬迁费补偿。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认定事实清楚,故对其予以维持。
 
  本案的焦点在于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又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另原州区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从现有的证据看来,原州区房屋征收部门未将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剥夺了马先生的知情权。马先生对政府选定的评估机构程序合法性有异议,然马先生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鉴定的法定权利却无法行驶,该行为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最终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书》;撤销固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过马先生的案例,盛廷拆迁律师想提醒大家伙,在征拆过程中,无论是对任何行政行为有异议,都要赶紧的求证。如若该行为侵害您的权利,要及早的提起法律程序,捍卫自己的权利,未免到期后一锤定音,再后悔也来不及了。如果您无法分辨,也欢迎您致电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法条链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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