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新建商品房需按比例配建公租房

地产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4-04-28 08:38:11

  日前,东莞市法制局将《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全文公布。据悉,《办法》规定我市新供给住宅建设用地上新建的商品住房项目,将建设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作为土地出让条件之一,配建的公租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且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该办法现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市民可在5月9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市法制局。

  公租房的规划建设及验收交付必须与新建房同步

  记者了解到,《办法》所称配套建设(以下简称“配建”),是指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包括“三旧”改造中新建的商品住房项目)中,将建设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作为土地出让条件之一,由土地竞得人按照政府确定的户型、建筑总面积、建设标准等要求建设公租房。

  其中在二类及二类以上住宅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和商住混合用地)上开发建设、容积率在2.0及以上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中必须配建公租房,配建比例为项目规划住宅建筑总面积的5%。

  配建的公租房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立面与室外配套应与同一开发项目商品住房一致,须与新建住房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住房项目,配建的公租房建筑面积不应少于同期建设住房建筑面积的5%。

  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据悉,在土地公开出让时,市国土局需将配建公租房比例等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予以公告,并以定配建比例竞地价方式进行。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明确配建公租房的建筑总面积。

  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市发改局申请项目备案时,应提交公租房相关配建内容文件,市发改局将公租房配建内容列入项目备案证中。

  《方案》除了对项目开发商规定各项义务外,也给出了优惠性政策作为补偿。例如“配建的公租房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公租房建设、运营等环节符合税收减免的,按照相关减免税收政策规定办理。”

  产权证书上应载明“公共租赁住房”

  《办法》规定,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备案证后,应与政府委托的资产管理机构签订《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合同》。合同中应明确配建公租房的户型、建筑面积、公租房建设标准、工期、工程质量、进度管理、竣工验收备案后无偿移交、质量保修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时,应与政府委托的资产管理机构共同向市房管局申请,配建的公租房产权归政府所有。产权证书上应载明“公共租赁住房”。

  《办法》还特别规定,项目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合同》中已约定配建公租房套数、户型、建筑面积、公租房建设标准等事项。确需调整的,必须经市住建局同意。配建的公租房作为政府资产,作为公租房房源实行统一管理。

  配建的公租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

  2、户型以一室一厅和二室一厅为主。

  3、必须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等,供水、供电、供气、电话、有线电视等基本生活设施安装到位。供水、供电、供气必须分户计量。

  4、应按照经济、节能和环保等原则进行一次性装修,达到基本入住使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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